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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司法考试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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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卓君 发表时间:〖 2017/11/3 浏览人数:〖 352034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体系、政治模式、文化传统、法学教育等方面的差异,司法考试制度也各不相同。世界上比较先进、比较成功的现代司法考试制度模式,总的来说可分两大类,即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横向一体化司法考试模式。同类国家之间也有或大或小的差别。严格地说,大陆法系国家有所谓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法律职业考试,实质上是律师资格考试。为了便于比较,统称为司法考试。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    
英美的法律职业一般是要求法学教育背景、律师资格考试和律师执业经验三个要素,检察官作为国家律师,在本质上与为一般社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一样,二者处于同一水平线。只有经过长时期执业的律师才可能成为法官。法律职业一元化的特征在于共同的法律教育、法律职业之间的流动性和拥有案件执行权的法官处于法律职业的顶层。    
英美的法律职业考试实际上是律师考试。接受法学院教育是进入美国法律职业的惟一途径,研究美国法律职业者的考试和培养,不能不关注美国的法学院教育。它有两大特点:一是,美国的法学院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生。申请入法学院学习的人,必须已经在其他专业领域内获得了学士学位。二是,在近现代,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方法比较注重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今天,美国法学院的教师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着“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使他们毕业后能很快适应工作,成为优秀的律师。    
美国没有全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的授予和管理主要是各州的事。各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考试一般在2月和7月以闭卷形式进行,每次考试两天,第一天是综合法律考试,形式为选择判断题,第二天为本州法律考试,形式一般为问答和案例分析题。很多州都比较重视对业务技能的测试,从业技能测试要求应试者在考试中把自己当成真正的律师,去证明其对法规及其从业技能的精通程度。大多数考生都能在第一次考试中通过,第一次没通过的,在第二次考试中一般也就通过了。    
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州律师协会要对申请人的精神状况和道德品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即由州最高法院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即可执业。有相应执业经验的优秀律师才可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实际上没有差别,只是工作方式和服务对象不同。    
英国与美国大同小异。美国和英国司法官的产生模式被称作纵向一体化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考试模式    
成文法国家主要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形式分别选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根据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联系的不同程度,有代表性的是欧洲的德国和亚洲的日本。    
德国《德意志法官法》第五条规定:出任法官的资格是,在大学学习法律专业,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修完职业预备期,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充任检察官、律师以及高级公务员也需要具有与充任法官相同的条件。    
德国规定大学一般要求学生至少在校三年半以上,必须完成高等教育所要求的各项课程,参加大学所组织的与第一次国家考试有关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才能有资格报考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    
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的主要目的在于检测考生“是否达到作为预备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在考试中,考生应该展现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法学方法掌握程度,必要的哲学、历史、经济、政治知识水准”。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进行,通过书面考试之后,才能申请口头考试。如果口头考试也合格了,就能取得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合格证书。    
获得第一次国家考试合格证书的考生下一步的重要任务是参加职业研修的预备期,其主要目的是“使学生熟悉司法与行政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深化与补充原有知识,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和责任意识”。这一时期一般为两年,主要由各州高等法院院长负责管理。在每一个实习环节结束后,指导者都要出具一个载明学生实践成绩、能力、品行以及学习状态的证明。根据这些证明材料,实习部门的负责人要提交一份有关该学生实践情况的报告。    
第二次国家法律考试的主要目的在于考核这些“准法律职业者”是否具备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高级公务员所要求的综合知识水准、综合能力和个人品行。这次考试的内容更加专业化,并且加大了州法的份额。笔试和口试相继合格后,才可以获得“候补文职官员”的资格,申请法官、检察官、高级公务员或律师。    
日本当代司法考试制度主要特点有三个:司法考试的主要任务是选拔精英;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没有直接的联系;统一研修制度是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内容。下文分述之:    
为了保障司法考试的精英性,采取了三种做法。一是成立专门的、权威的委员会来管理和主持考试。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代表法曹三方对司法考试进行宏观管理,而对于考试的具体运作由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会来进行,“司法考试的合格者根据司法考试考查委员的合意来决定”。二是考试覆盖科目多、难度大。三是整个考试周期长、环节多。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目前日本全国共有93所大学开展法学教育,拥有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一部分充任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也就是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对有志于成为法律职业家的考试来讲,通过司法考试仅仅意味着取得了接受国家司法培训的资格。要真正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还必须在司法研修所接受一系列的专门实务教育。法曹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教育和实务研修相结合的方式,特别强调司法实务教育。在司法研修所,司法研修生要接受根据证据法原理对事实作出判断的训练,要接受研修所教官的实务传授,还要到法院、检察厅、律师事务所接受一对一的学徒式教育。最后通过毕业考试后,根据个人的意愿分别从事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工作。    
法国的法律职业考试模式。在法国,法官大都经过竞争激烈的考试,通过后进入国家法官学院接受各专门的培训。其培训期为两个阶段共31个月,第一阶段的前3个月,学员要到公司、国家机关等国内各种机构中了解社会现实;然后在法官学院接受8个月有关如何从事审判工作的专业训练;在接下来的14个月中,学员被安排到法院实习。第一阶段结束后学员要参加考试,根据考试成绩,他们被分配到不同的法院和岗位,开始进行6个月的第二阶段的专业实习。法国、德国、日本以及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者培养模式,被称作横向一体化的培养模式。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职业考试问题上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共同点主要是:法律职业者都要经过严格的考试选拔;参加法律职业考试的人都要有正规法学教育的背景;都要求法律职业者有较好的业务技能;都要求法律职业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都建立专门的考试机构具体负责考务。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英美的司法官从优秀的律师中产生;大陆法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从统一的司法考试中产生。前者的考试相对容易,后者的考试难度大,录用率低;前者的从业者业务技能的养成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后者从业者业务技能的养成离不开专门的培训;前者考试注重技能的考核与运用,后者兼重业务技能和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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