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一方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住芷江的女子吴某与贵州男子杨某于2002年在芷江登记结婚。双方由于性格不合而经常发生争吵,于是女子吴某于2009年外出务工,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直到2012年,女子吴某回家才发现自己的丈夫杨某与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在家中共同生活,并已生育一女儿。女子吴某一气之下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男子杨某犯重婚罪。由于证据确凿,男子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恼羞成怒的杨某对这段婚姻也彻底失去了信心,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芷江侗族自治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准许吴某与杨某离婚,同时男子杨某需向女子吴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二万元,目前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那么,法院判决男子杨某向女子吴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本案男子杨某正是因为犯了重婚罪,对其妻子吴某造成负面影响,进而造成夫妻两人感情彻底破裂,所以法院判处杨某向女子吴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做法是完全合法合理的。(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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