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裁定案件。
被告人林某某与夏某某因借款纠纷在本院审理中达成调解,后因林某某未按时还款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中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林某某依旧未履行,本院后又作出继续执行民事调解书的裁定。在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账户累计有192680元人民币转入,其并未用该款项全部偿还夏某某欠款以履行本院裁定而仅还款3万元,账户内其余款项均被其用于他处。
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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