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法院网讯 合伙工程账目不清,合伙人之间就利润分配情况陈述不一致,双方难以厘清,遂诉至法院,要求断个是非。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从公平中立的立场为双方厘清债权债务情况,最终各自满意并迅速履行完毕。
2012年,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案外人顾某合伙承包位于德安县某森林公园护坡等工程,三合伙人口头约定平均出资,平均利润分配,由陈某负责合伙账目管理。2013年,杨某收到该工程账款20万元,陈某收到该工程10万元。杨某与顾某要求陈某将10万元工程款予以分配,陈某则要求杨某将20万元工程款予以分配。杨某与陈某争执不下,遂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将所收工程款进行分配。
由于本案双方均无书面材料提交,三人合伙事项均是通过口头约定形成意见。现双方当事人各说各理又均无凭证,却让承办法官无从下手。面对如此棘手的情况,承办法官只能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洽谈,尽量在双方的陈述中探知事实的真相。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合伙人之间就合伙工程的收入和开支账目分项逐步进行结算,对利润金额进行再分配,并在结算当日履行到位。原告陈某撤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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