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晃法院开展金融秩序整顿活动以来,该院法官在办理涉金融借款案件时快调快审快执行快兑现,即使是一般案件,只要审理中发现涉及金融纠纷,办案法官亦悉心做调解工作,力求渉及金融纠纷一并处理,助力银行不良贷款清收。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经过承办法官巧妙调解,不仅使原被告双方调解离婚,而且协助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追回一笔20万元不良贷款。
龙某与吴某自由恋爱并于2010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吴某婚前购买了位于新晃县紫竹名城的房产一套,2013年9月20日,双方用吴某的婚前财产即位于新晃县紫竹名城的房产向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贷款20万元,双方用该20万元按揭购买了怀化市某小区的房产一套。由于双方未按时偿还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新晃法院起诉并已进入执行程序。2017年6月14日龙某以与吴某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万元仍未偿还,此时,金融秩序整治正如火如荼的进行,考虑到既要妥善处理龙某、吴某之间的家庭婚姻纠纷,又要为银行收回不良贷款,承办法官决定一并协商处理。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怀化市某小区的房产归龙某所有,共同债务中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20万元本金由龙某负担,所产生的利息由吴某负担。双方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很满意,但吴某对龙某离婚后是否会履行20万元贷款的偿还义务存在担忧。
考虑到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已经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如果原告龙某在法院调解生效后未能够及时偿还20万元的借款,不仅导致被告吴某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而且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需要拍卖抵押的房产,根据以往的拍卖情况估算,扣除各种拍卖费用后,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很难全部收回,根据原告龙某的实际经济情况,承办法官耐心做其思想工作,最终原告在诉讼中将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0万元贷款全部还清。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家庭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也得到了偿还,法官对该案的处理获各方点赞。(湖南省怀化市新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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