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到来安县半塔镇某卖烟酒的小店,向店主即被害人薛某某谎称:“朋友结婚需要用香烟,办完事后就付清烟款”。被告人张某某在骗取被害人薛某某的信任后,将三十条软盒玉溪香烟、一条硬盒中华香烟骗走,后将其中二十七条玉溪香烟分别销售给其他商店,并将卖烟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剩余三条玉溪香烟及一条硬盒中华香烟留作享用。之后,被害人薛某某发现被骗,多方寻找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逃离半塔镇。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香烟价值7350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某派出所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通联:来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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