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至2012年6月在甲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担任医药代表向来安县某医院销售药品。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某某从甲公司代理普药销售至来安县某医院,2009年初至2012年6月被告人王某先后从甲公司代理头孢硫脒、头孢哌酮、果糖、七叶皂苷钠、奥曲肽和氢化泼尼松这6种药品向来安县某医院销售,2012年6月甲公司不再与该医院做业务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7月到乙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担任医药代表向来安县某医院销售头孢硫脒、头孢哌酮、果糖、七叶皂苷钠、奥曲肽、氢化泼尼松、冠心宁和门冬氨酸鸟氨酸这8种药品至2013年5月。
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增加自己销售这些药品的销售提成以给回扣的方式向来安县某医院的医生行贿。被告人王某某以每种药品的回扣单价乘以药品使用数量为计算方式支付回扣钱,用信封将回扣钱包裹好后,按月将回扣钱交给来安县某医院的医生,让医生在给病人开药时优先使用和多使用其所代理药品。
从2009年初至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增加其代理的药品销售量先后向来安县某医院的38名医生以给回扣的形式共行贿202783元。
另查明,经来安县公安局依法传唤,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务人员财物2027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王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联:来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