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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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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璇 发表时间:〖 2017/6/26 浏览人数:〖 58712

 关键词:可撤销合同

 裁判要点: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

  相关法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案例索引:

     一审: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二审: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诉称,2014年7月闻听被告在7月7日拍卖一批车辆,经过被告的宣传和讲解,原告看中了拍卖号为23号的陕DXXXXX号帕萨特小汽车。被告告知原告该辆车系彬县采购中心的罚没车辆,出厂日期为2012年4月,排量2.0T,起拍价16万元。原告详细查看了该车辆后,没有发现车辆的排量标识,由于原告为非专业人员,询问在场的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反复强调该车辆为2.0T的排量,不过该款车辆在生产之前没有外观标识。原告打开车门查看,亦未看到排量标识,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介绍,原告再无疑虑。经过拍卖原告以18.1万元的价格购得此车,并且缴纳了拍卖佣金9050元,过户保证金3万元,消除违章缴纳罚金2200元。后原告去办理过户手续,发现该车是1.8T的,原告发现自己上当,上被告处要求退车,被告却告诉原告拍卖公司已经声明:拍卖过程中,买受人承担成交标的的风险,与拍卖人无关。原告认为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销售的行为,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由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拍卖标的为23号的陕DXXXXX号帕萨特小型汽车的购车款18.1万元,并退还原告交付给被告的拍卖佣金9050元和3万元过户保证金。2、判令被告因此次拍卖销售欺诈消费者向原告支付相当于一倍货款的赔偿金18.1万元,并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2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我公司严格遵守拍卖法规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原告所说欺诈不符合事实,该车1.8T和2.0T排量差异是因该车辆的委托方提供给的资料显示为2.0T排量,因此我方无过错,且我公司事前已对该拍卖物瑕疵做出了声明,对瑕疵不承担责任,且拍卖前我方多次向原告声明并由原告签字确定同意该声明及我方拍卖规则,因此原告应承担相应后果。《拍卖成交确认书》符合拍卖法的规定,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各方拍卖参与人均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被告方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一批车辆,原告方以181000元的价款拍卖了车牌号为陕DXXXXX号标记为2.0T的帕萨特小轿车一辆,为此原告于2014年7月8日支付给被告购车款181000元、佣金9050元、过户保证金30000元。原告过户时发现该车实际排量为1.8T。原告为消除该车辆的违章向交警部门缴纳罚款2000元。

裁判结果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4)渭城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一、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孙某某购车款181000元及佣金9050元和30000元过户保证金。二、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赔偿孙某某10000元。三、驳回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一、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如逾期未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二、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于孙某某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后向孙某某返还过户保证金30000元。三、孙松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4641元,由孙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51元,减半收取2375.5元,由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4641元,由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应查验清楚车辆的配置给买受人以明确的告知,但在本案中其却误将1.8T的车辆当做2.0T进行拍卖,陕西某拍卖有限公司不能以本公司提供的资料是对拍卖标的的一般性说明、仅供竞买人参考、不代表本公司对标的任何担保和承诺而推脱掉其责任,按照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标的的瑕疵,并且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被告明显因自己的疏忽导致双方签订合同时候存在重大误解,拍卖合同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现原告方要求撤销该拍卖合同,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此被告应退还原告交付给被告的拍卖购车款181000元,佣金9050元和30000元过户保证金。对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因此次拍卖销售欺诈消费者向原告支付相当于一倍货款的赔偿181000元,因被告方在拍卖活动中并无主观上的故意,不能认定为欺诈,不能适用欺诈条款,但被告在本次拍卖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于原告因此产生的缴纳违章罚款等费用被告应予赔偿,本院确定为10000元为宜。 

案例编写人:杨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审判员杨璇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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