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忠勇 王云花)6月20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韩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犯盗窃罪,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韩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23日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该伙同张某某、张某(该二人已判刑)从某电厂东围墙排水沟钻入电厂内,窜至电厂生产区三号烟筒底部库房,盗窃电缆线、自动升降机脚踏板、定位转向轮、电钻、钢锯、钳子等物品。后在搬运赃物离开过程中,被电厂项目部工人马某发现,便上前阻止,张某冲过去让其别管闲事,马某用铁棍敲打张某,韩某见状用石头杵马某,砸到马某手上。后韩某等3人将赃物丢弃在某电厂东储煤场后逃跑。经鉴定,盗窃物品总价值827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近日,该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韩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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