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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法院构建新型合议庭模式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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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峰 发表时间:〖 2017/6/9 浏览人数:〖 38229

  基层法院合议庭在履行职能中存在诸多不足与疏漏,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和解决,势必会弱化合议庭职能,也会导致审判案件质量下降,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和形象。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工作实际,就当前合议庭工作中呈现出的相关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扁平化审判组织,落实审判责任制

   一是打破原有的层级结构,探索建立“一个合议庭即一个审判庭”的模式。取消管理层级,实现从金字塔型向扁平化的转变。扁平化的审判组织真正做到了还权于合议庭,从组织结构上缩短了管理层次,切断了行政权对合议庭审判权的渗透、介入、干预,避免了金字塔型结构所带来的审判主体多元、内部层层审批。

  二是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合议庭可采用“1(审判长)+2(法官)+1(书记员)”的模式,确立合议庭“办案、调研、对下指导+自我管理”的工作职责,建立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说理、文书制作、向审委会汇报等环节的共同参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合议庭的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联名签署,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

  (二)变院、庭长审批制为审理制,消除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

  长期以来,行政化的审判权运行机制造成院庭长只审批案件不亲自办案或很少办案,大量优质审判资源脱离一线审判岗位被闲置,而审判一线岗位又缺少优秀审判人员,形成审判分离,案多人少的局面。

  一是明确界定院长、庭长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通过主持庭审或主审案件行使审判权。

  二是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院长、庭长只对自己参加审理合议的案件进行签署,不得对未参加审理合议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

  三是院长、副院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审判管理职责。院长负责从宏观上指导全面的审判和管理工作,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主持审判委员会,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考评等。副院长负责分管部类的审判管理工作,研究、总结审判经验,监督协调合议庭工作、主持法官专业会议等。

  四是明确审判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在本合议庭内负有参加审理案件、主持庭审活动、掌控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签发裁判文书等责任。通过改革,院庭长从过去审批制转变为审理制,实现了审理权与裁判权的统一,让优质审判资源回归了审判一线,也解决了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将内部评查机制和外部评价机制有机结合,完善审判监督机制

  一是运用“审判权监督审判权”理念建立“合议式”案件评查机制。设立若干个程序评查合议庭和实体评查合议庭,采用1(审判长)+2(法官)+1(书记员)模式,确立“评查案件、过错认定、追责意见+自我管理”的工作职责。程序评查合议庭负责审(执)结全部案件的常规评查和专项评查,例如卷宗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合规,文书质量是否合格。实体评查合议庭主要对上级法院二审、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以及本院再审改判、信访、领导督办案件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实行判后评查。实体评查合议庭采取合议制,参照诉讼案件审理程序,通过接谈、阅卷、合议、听证等方式进行评查,对案件是否存在瑕疵、合议庭成员有无过错作出认定,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二是引入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评价机制。选聘群众基础好、有社会影响力、熟悉司法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律师、媒体记者、社会各界代表等,成立第三方评价委员会,建立了第三方评价机制。第三方评价委员会对法官司法能力、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案件质量等进行评价监督,主要通过参与诉讼活动、旁听观摩庭审、查阅法律文书、开展明察暗访、听取案件当事人批评和意见等方式进行。法院要将评价委员会发现的问题向被评价部门、个人及时发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评委会委员。第三方评价结果纳入各合议庭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合议庭评选先进单位,法官考核、选拔任用、晋职晋级以及干警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大幅度限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

  建立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四类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可以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长及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由各分管副院长主持召开,研讨合议庭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专业法官会议一般只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不讨论涉及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不实行表决制度,讨论结果对案件处理仅提供参考性意见,由合议庭独立决定案件处理结果,对案件结果负责。为了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严格限定讨论案件的范围及对个案指导。具体而言,除法定须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外,其他案件只有在适用法律存在疑难,经合议庭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仍无法形成多数人意见的案件,由审判长根据合议庭意见提请,经副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其它案件一律不予提交。(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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