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东“辱母伤人致死案”一出,网络舆论汹涌,上演了一场又一场舆论大审判,正如于欢激愤持刀伤人一般,刻薄的言论如同尖刀一样肆意刺向判决、刺向法官、刺向体制。
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遭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未有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可能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笔者认为,在中国传统的情理社会,精神侮辱带来的“防卫的紧迫性”,其实不亚于生命健康权。要明白,原告的行径是突破人伦底线的侮辱,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超出绝大多数人的想象,严重挑战了公众的道德认知。
就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来看,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但是如果司法实践中,将防卫的紧迫性标准定义过高的话,很容易消解公民对抗违法行为的勇气,这将与正当防卫的初衷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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