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高考又到了,今天是2017年6月7日,高考的第一天,笔者在13年前也曾参与了这场“国考”,所以对莘莘学子的“十年寒窗”是可以感同身受的。高考是人生中第一个重大的转折点,无论是考生,还是家长,甚至是社会大众都会高度关注,这也正体现了我国历来重视教育的传统。
有考试,就自然会联想到作弊,难免会有极少数考生怀着侥幸心理,想在考试的时候“耍点花样、搞点名堂”,借此来提高自己的分数,以幻想着金榜题名,这就是典型的“平时不努力,考试打主意”的错误行为。 考试作弊是被严厉禁止的行为,为了维护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就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构成该罪后该如何处罚,《刑法修正案(九)》作出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看了上面的法律条款,相信大家对于高考作弊应该有了新的认识,所以,希望考生能靠自己的实力去沉着应战,不要走歪门邪道,以免葬送自己的前程。我们祝愿所有的考生,都能考出成绩,考出水平,为自己的人生添上一笔绚丽的光彩。另外,也提醒一些企图通过为考生提供试卷、答案、作弊器材等来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早点放弃这种想法,否则等待你们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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