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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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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静 发表时间:〖 2017/6/7 浏览人数:〖 38521

 【摘要】 审判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媒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司法公正,推动者司法改革。但不可否认,媒体过分、没有限制的报道也对司法独立与权威造成了侵蚀。此种背景下,正确处理好审判公开与媒体的关系便有了强烈的现实需要。审判公开原则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经成为一项无可辩驳的规律而在全世界审判领域得到了确立。

    【关键字】审判公开 媒体监督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司法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逐步凸显,司法体系这一严肃的权威机制与新闻媒体这一充满活力的机制之间的关系从未像现阶段这样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公开审判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程序公正的首要内容,更是一国的法律体系走向完善的内在要求;同时,宪法赋予民主社会的言论自由权决定了媒体可以通过其特有的方式监督司法审判的进行并加以报道和评论。近年来,新闻媒体对法院案件审判的报道越来越多,在促使法院公正、廉洁、高效地审判案件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媒体还存在着片面报道案件、误导群众、煽动舆论、干扰法官正常判案、妨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等诸多现象。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本质上不可调和的矛盾。如何使公开审判与媒体监督实现良性互动、保持合理的张力,促进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概述

    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其目的在于以程序的公开保证实体的公正,防止法官暗箱操作,滥用司法权,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审判的公正。审判公开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审判公开涉及立案、审判、执行各个领域,审判是否公开及其程度大小,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要求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能否得以实现,进而影响其诉讼权益。

    媒体监督,是指媒体通过对社会现实的报道,以帮助公众知悉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及一切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促使其沿法制和社会共同准则方向进行,形成的一种舆论监督。现实中,媒体多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进行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媒体监督的力量强大而有效,因此有“第四权”之称,它能通过曝光将那些违反法律及道德的行为公之于众,使违规者受到舆论谴责,进而达到社会规范调整之作用。

    二、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新闻媒体与司法公开审判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既有冲突的一面,又有一致的一面。公开审判是媒体监督的前提和条件,而媒体监督可以更好地促进审判的公开公正,以达到依法公正审判、制约司法权的目的。

    (一)、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之间相互促进的方面

    1、二者存在的目的和追求的价值是一致的,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媒体则通过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由此不难看出,他们所追求的目的在价值层面是相同的,即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活动,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我国,媒体监督的蓬勃发展也体现了公民自身法治意识的提高,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已成为一个基本的共识。

    2、二者制约的对象一致。媒体的监督作为“第四种权力” ,已经成为一种社会体制,公众与大众传播媒介通过监督政府权力而保护人民权利,以大众实践民主的理想的利益为中心,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也是与司法一道制约日益膨胀的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最好途径。

    (二)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之间相互冲突的方面

    1、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实质其实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要求媒体以客观调查的新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对政府执法行为畅所欲言、以媒介的角度对其作出思考和评论。对大多未经审判的案件提前加以渲染和非理性的报道,误导群众,一定程度上错误引导了司法审判,必然会对司法审判的中立性造成破坏。审判独立即司法独立,是指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法院和法官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新闻自由要求对司法活动予以介入和干涉,而司法独立的原则对新闻媒体有着天然的排斥性。

    2、媒体监督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第一,媒体监督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许多案件尚未经法院审判,媒体就以自己调查点的新闻事实为据发表看法,作出评论,甚至强加罪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第二,媒体监督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有损法律权威。第三,媒体的报道往往伴随着强烈的主观色彩,以道德观的尺度去衡量是非,夸大事实,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案件当事人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3、司法审判对媒体监督的限制。立法上,《刑事诉讼法》对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做出了不公开的特别规定。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各种借口来限制媒体采访。尤其是在一些大的城市,对一些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法院承受的压力要大得多,法院常常以各种理由把媒体拒之于门外,如杨佳袭警案等。司法审判对媒体的不当制约不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由此可见,媒体监督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在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中,司法机关出于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避免外界的舆论压力,再加上部分法官综合素质不高,业务不精,因此阻碍或者妨碍新闻媒体行使正常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侵害了言论、新闻自由和公众的知情权,这也是目前中国司法审判的现状。

    三、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冲突原因分析

    (一)公民对司法公正不信任

    法院作为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门槛,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现实中却不断有针对司法部门的群体性事件发生,袭警案、法院枪击案等频频曝光于世,这些例子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公众不禁对司法的权威与公正产生质疑,宁愿退而求其次选择媒体作为维权手段,更愈加善用舆论压力逼司法就范。造成公众对司法缺乏信任的客观原因,以审判领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公开流于形式。审判公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皆应公开进行审理,一切案件应公开宣判,公众被允许旁听庭审,新闻媒体亦可获批进行庭审报道和直播。其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必须满足程序规范,即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等。第三是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或是经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四是在一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必须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在我国,各地审判机构数量庞大,地区差异显著,许多执行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的做法依然存在,造成了公开审判被流于形式。具体表现在,由于审判条件的限制公众无法旁听;程序规定执行不到位;对于违反公开审判程序的制裁不严厉。

    2、判审分离导致庭审中心主义难以实现。对案件的行政化审批程序、内部指示、上级批复、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等,在审判实践中已非鲜见。尽管这些制度设计的本身是为审判法官把关,防止发生司法错误,亦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和指导。然而负责审批的人员却未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未了解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情况,仅通过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汇报或书面材料就对案件作出评断,有违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

    3、审判流程不透明影响判决权威性。“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审前证据的公开未能有效落实导致当事人一方权利受损;判决书的说理论证欠缺,认定事实不说明理由、不采纳证据不进行解释等问题,导致当事人无法从判决书中感受到法官对事实和证据认定以及法官心证的过程;以及执行程序的公开缺乏保障,执行的随意性大易滋生腐败等方面。

    4、案件审理方式不统一。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对于二审案件或开庭审理或阅卷审,死刑复核程序更是直接采用了书面审理的方式。实践中,许多二审法院往往从诉讼经济和效率的角度出发,经过阅卷、听取意见后,一旦认为案件事实、证据等与一审没有实质出入,又证据充分的,都不经开庭而直接维持原判。上诉审实际沦为了法律审,只解决程序问题,判定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忽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进一步核实。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诉讼效率的层面出发,要实现二审案件的全面开庭审理并不乐观,但应给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对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定依然要采取审慎态度,不可凭书面材料草率定案,对于死刑案件更应审慎对待。

    以上皆是当前审判公开存在的问题,导致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危机,寻求媒体监督的内在原因。从外部因素来看,媒体自身的角色错位,也导致了媒体监督于审判公开的对立局面。

    (二)媒体的“角色错位”

    1、媒体基本职能弱化,成为弱势群体的维权工具。媒体本质是传递信息的机构,在当代中国有其社会责任。媒体的报道评论应从善意出发,并非起哄、炒作、引发社会误评,造成不当的影响,动摇司法的社会威信;在报道时应恪守真实原则,对恶的批评与善的宣扬都应客观得当,不得添油加醋或弄虚作假;媒体作为社会监督的典型代表,监督职能履行的目的是要惩恶扬善、针砭时弊、扫浊扬清、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然而在司法权威减弱的情况下,媒体监督的上述基本职能也愈加退化,在某些领域更有变为弱势群体维权工具的趋势。媒体虽然应当给予特殊群体更多关注,但在具体案件中不能因其弱者地位而忽视了客观真实,成为他们的代言人,因为一旦如此,媒体的社会监督功能便会受到感性的蒙蔽。

    2、违反中立原则,报道具有倾向性。有些媒体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甚至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或者在进行批评性报道时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司法是一个极特殊的领域,媒体的一言一行都能引发一场司法海啸。特别是在法院审判案件之前,媒体更应该少做定罪式、定性式的报道,损害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机会。

    四、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关系的完善措施

    (一)基本原则

    1、平衡两者关系的指导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审判独立与公正原则。对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二者利益的考量与选择,在他们发生冲突时,选择前者。一方面,审判公开是以公正为导向的,审判工作客观要求法官不受外界舆论干扰,独立断案,而这一权力行使的好与坏直接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乎公众对司法的整体印象。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权的有效行使要求我们要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审判独立与公正为指导原则,排除不当干扰司法的媒体监督行为。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存在的弊端要得到合理规制,亦是以保障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为目标追求的。

    2、媒体监督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合法原则与合理表达原则。当今社会是不存在绝对自由的,新闻自由也不例外,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也是有条件的,毕竟媒体监督还是有着积极的一面,不能因为其可能会给审判工作带来不确定的损害,就因噎废食放弃言论自由表达的权利。“合法原则”和“合理表达原则”可以成为媒体监督行为的指导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媒体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范畴内,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不得夸大缩小歪曲事实,虚构或制造新闻,要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 “合理表达原则”是媒体在进行案件报道、评论的过程中要用语规范、客观中立、不得带有情感偏向;要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二)审判方面的完善措施

    首先,最根本的是努力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树立司法的权威,只有保障了司法的尊严,树立了司法的权威,才能让司法机构真正地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 一道防线”。

    其次,是继续完善和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司法机构可以建立起切实可行的新闻发言制度,以设置专门新闻发言人等方式,建立起与媒体对话的正规渠道和合理程序;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司法机构应给予媒体一定限度的特殊便利,主动配合媒体适时报道进展情况,以免造成案件扑朔迷离,记者胡乱推测误导舆论,最终影响司法公正的结果;公开审理时,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考虑,对于是否允许媒体记者进行录音,录像等,都应当由法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对案件的审判应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使胜诉方赢得堂堂正正,败诉方输得明明白白,旁听者听得清清楚楚。

    最后,要努力提高法官个人的人格素养和业务素质。法官在整个司法系统中处于核心位置,其在案件审理中起着决策者的作用,因此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应相对高于普通执法人员。

    (三)新闻媒体方面的完善措施

    1、首先,可以在新闻单位中配备专门的法律事务性质的记者和媒体人员。目前我国法律方面的新闻报道通常被安排在社会版,而将其独立出来并配备专门的法律事务记者,并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职业修养,可以减少在报道过程中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法律的权威性。由于我国的一些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理念有着固有的冲突方面,法律在普通老百姓眼里有时会显得不近人情!而由专门的法律事务记者对案件进行报道评论,会防止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报道流向社会,误导大众。

    2、其次,要恪守媒体行业的基本准则,忠实报道。为落实公开审判的原则,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如实进行报道,但媒体妨碍司法程序,更不能随意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借助舆论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施加压力。例如,在立案、侦查和起诉阶段,对司法机关尚未认定的证据材料,媒体不得向社会公开。

    3、最后,要根据案件的进展,适时适当地发表评论。评论是一篇新闻报道的点睛部分,要求媒体对案件的事实及审理过程只做报道而不发表任何评论是极不现实的,也失去了媒体的独立价值。传媒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做到在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的前提下适当地发表评论,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作不负责任的评论。

    结语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我们期待能够协调好审判公开与传媒监督之间的关系。在对待公众关注的重大司法个案上,法院既要坚守审判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因外界因素干扰导致定罪量刑的非理性,也要保持司法的公开性和回应性,对新闻舆论反馈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和合理吸收;同时媒体既要坚守正确合理舆论监督的天职,及时全面准确地表达民意,也要加强自律意识,避免出现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非理性的“媒体审判”的局面。如何协调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与对抗,保持合理的张力,美国学者司德门曾说过一句颇具启发意义的话:“法律与新闻自由,两者间的冲突得到解决,绝不能认为某一方面得到胜利,或某一方面被击败,而应看作整个社会受益!” 只有使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转化为良性互动,实现两者的平衡,发挥应有的张力,才能真正实现民主与自由的法治目标。(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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