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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赡养案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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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德栋 发表时间:〖 2017/6/5 浏览人数:〖 573184

   当前,随着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老年人养老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在部分农村,赡养问题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赡养纠纷时有发生。农村老人虽有养老保险、低保等政策性收入,但仍然需要子女承担很大的赡养责任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得不到子女的赡养,老年人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处于困境。以会泽法院乐业法庭为例,仅2014年1-10月,法庭共受理了赡养诉讼案件6件,执行案件3件,诉讼案件均已调解结案,执行案件均自动履行。笔者试图对农村赡养案件的成因、特点及解决对策作梳理分析,以期对解决农村赡养问题有所裨益。

    一、农村赡养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因分家析产不公引发赡养纠纷

    这是最主要的原因。在广大农村,一般而言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有的老人在分家时多会倾向于将家产、承包地、自留地等分给经济能力较差、年纪较小、成家较晚、或者自己较疼爱的子女,导致子女相互之间、父母与子女间产生矛盾。得到较少财产的子女主观地认为,分家析产是自己赡养老人的前提条件,由于自家老人在分家析产时财产分配不公,自己就可以不赡养或者附条件赡养。例如,乐业镇鲁贝村王某、阮某诉两儿子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被告王某甲答辩理由就是父母将自己留住的中堂房屋让给弟弟王某乙,除非弟弟王某乙向自己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自己才履行赡养义务。

    (二)因兄弟间感情不睦,引发赡养纠纷

    因为兄弟间有矛盾,甚至发生过吵打行为,没有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一方愤而不履行赡养义务。例如,李某诉三个儿子赡养纠纷一案,其子张某甲与张某丙曾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吵打,被告张某甲以原告与张某丙一起生活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三)子女间互相推诿引发赡养纠纷

    赡养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多子女家庭,主要因为在这类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相互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例如 ,杨某、刘某诉三个儿子赡养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某、刘某系再婚,被告宋某甲、宋某乙答辩的理由就是小弟宋某丙常年在外,未尽赡养义务,自己觉得不公平。

    (四)因老人重男轻女封建思想严重,导致父母子女关系紧张,引发赡养纠纷

    一些农村老人重男轻女封建思想根深蒂固,难以摒除。因其中一子家后代中无儿子而遭到老人的轻视,致使该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乐业镇鲁贝村王某、阮某诉两儿子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就存在这样的情况,王某甲家只有两个女儿,原告阮某曾以此辱骂过王某甲之妻,导致婆媳关系、母子关系恶化,王某甲拒绝赡养老人。

    (五)因老人与子女素有积怨、感情不睦引发赡养纠纷

    有些父母与子女间因生活习惯、教育方式、脾气性格等方面的差异,特别是有些父母平时不注重自身言行举止,表率作用差,导致关系不和睦,出现赡养问题。例如,苟某、郑某诉苟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双方矛盾曾经村委会调解达成协议,被告苟某某履行协议将大米买好送给原告,但原告却在当晚就将大米让女婿拉走,激化了双方矛盾,进而发生诉讼。可以说,两原告对赡养纠纷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六)因缺乏精神慰藉导致赡养纠纷

    这类情况较少,但值得我们关注。在农村人口大量进城务工的今天,留下了许多空巢老人,他们有的在物质上并不匮乏,但情感空虚,缺乏子女的关爱。例如,原告韩某诉儿子韩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其主要的理由就是儿子韩某某几乎常年在外不回家看望自己,甚至有时候自己打电话还不接,自己非常需要儿子经常回家看陪伴自己。

    (七)因赡养义务人经济困难无力赡养

    此类情况大多由于赡养义务人单一,而农村经济条件差,义务人经济困难,有的甚至还有子女需要抚养,经济负担较重。 例如,上述苟某、郑某诉苟某某赡养纠纷一案,被告苟某某系两原告独子,又要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而其经济收入主要靠在家务农,经济作物仅有每年所种植的两亩辣椒,负担较重。

    二、农村赡养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绝大多数原告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

    从法庭受理的案件来看,原告的年龄一般都在70岁以上,多数老人辛苦了一辈子,现在已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几乎不能自给,都到了需要子女反哺的时候。

    (二)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多已另立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作为被告的赡养义务人多数都已成家立业,无固定工作,且子女都在上学,经济来源单一,主要靠外出务工或者在家务农,经济负担较重。

    (三)父母与子女矛盾较深,多数案件牵扯其他纠纷

    可以说,诉请法院要求判决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只是表面现象,深层次都涉及许多家庭矛盾、积怨。

    (四)案件调解难度大

    从受理的案件来看,诉至法院的赡养纠纷案件,多数都经过了当地村委会和当地司法所多次调解,双方矛盾较深,处理不当可能激化矛盾,难以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五)案件反弹可能性大

    一般而言,经法院主持调解成功的赡养案件,开始一两年内协议双方都会按照协议履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实情况的变化,经常会出现推诿扯皮、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农村赡养案件解决对策初探

    可以说,赡养案件在一定时期还将长期存在,那么,对于赡养纠纷的处理应当注意哪些方面呢?通过总结经验,可以从下列方面着手。

    (一)加强巡回审判,开展“阳光司法”,提高群众赡养意识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各级组织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有关法律关于赡养老人的规定,提高赡养意识。就法院而言,对此类案件要尽量到被告所在地巡回审理,开展“阳光司法”,尽可能扩大宣传效应,促使赡养义务人认识到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达到审执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落实惠农支农政策

    对经济困难,负担较重的家庭,尽可能向当地政府、村委会反映,通过将困难老人纳入低保,严格落实养老保险、高龄补贴等政策来减轻赡养义务人负担,多管齐下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三)加强基层调解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的调解作用,及时解决赡养纠纷

    一般而言,赡养案子具有及时性的特点,需要及时处理。因此,对于此类纠纷,法院在处理时,应尽量做到及时立案,及时组织调解,尽快结案,避免因案件久拖不结给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在调解此类案件时要做到:

    1.要丰富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真诚、细致。赡养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其调解工作与其他纠纷的调解大同小异,但也有其自身固有特点。从立案到送达、调解、开庭,要做到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不能草率马虎,更不能冷硬横推;在倾听、调解时,要真诚以待,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达到感情上的共鸣,注重情理法综合运用;在整个处理过程中,一定要细致观察,随时了解当事人的情感思想变化,才能做到调解工作有的放矢,调解方法、调解时间的选择、调整恰到其位。

    2.要找准根源所在,对症下药。从法庭处理的赡养纠纷来看,赡养纠纷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甚至可以说只要其他矛盾纠纷处理好,赡养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因此,案件处理过程中,在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时,一定还要多向村委会、左邻右舍了解情况,找准产生纠纷的根源。找准了矛盾焦点,就能对症下药,才能做到调解效果与工作效率并重。

    3.加强“诉调对接”工作。诉调对接作为一项新制度,新举措,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遇到此类纠纷,要多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基层村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单独或者联合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及时进行司法确认,避免当事人反悔再次起诉。在确认协议后,还应当适时通过适当的方式给当事人施加一定压力,让其从思想根源上树立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避免强制执行。(会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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