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法院网讯 原告伍某与被告德安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955元及赔偿金181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月24日,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德安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书面告知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以及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 依照执行文书的制作要求,案件执行通知书上会特别注明“风险提示”,告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相应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德安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在拿到执行文书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后,该公司迅速反馈案件信息并采取积极措施,于次日上午即25日通过银行汇兑的方式将执行款及执行费合计30456.57元汇至德安法院指定账户。该案执行款履行到位仅耗时两日,充分展现了失信平台的震慑作用及信息化应用的重要性。 善用执行风险告知程序,有利于涉企执行案件的高效执结。多方面提高企业失信风险意识,亦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德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