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一青年男子曾因犯罪被判过三次刑,但其仍恶习不改,出狱之后旧态萌发,做起了砸车盗窃的勾当,结果再次落入法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玉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青年男子李玉伟系无业游民,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先后被判过三次刑,因无钱花再次实施盗窃行为。2016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李玉伟窜到贵港市港北区荷城小学北门对面的路边,窥见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日产越野车的副驾驶座位上放着一个挎包,遂利用路边的石头砸烂该车右前车窗,将内装现金人民币10168元、身份证、银行卡、加油卡、驾驶证等物品的挎包盗走。李玉伟拿走包内现金后将包和包内其他物品丢弃。案发后,民警将被盗挎包及除现金外的包内物品收缴并发还谭某。
2016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李玉伟窜到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某工地门口西侧围墙下,窥见覃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丰田小车后座放着一个挎包,遂利用路边的石头砸烂该车左后车窗,将内装现金人民币420元、银行卡、加油卡等物品的挎包盗走。被告人李玉伟拿走包内现金,将包和包内其他物品丢弃。案发后,民警将上述挎包及包内现金和物品收缴并发还覃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玉伟的亲友代李玉伟向法院退出人民币10168元,用于退赔失主谭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玉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玉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玉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失主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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