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功法院在对一名李姓盗窃犯依法发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同时,与县公安局、检察院联动办案,让该犯安全返家保外就医。
罪犯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羁押,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武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在交付执行中,看守所发现李犯患有肺结核并形成脓肿等疾病,认为不适宜收监,遂建议武功法院对其作出监外执行决定。
肺结核这种病具有高传染性,一旦传染到其他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不可估量的损失。案情就是命令,武功法院第一时间启动审判程序,第一时间委托保外就医司法鉴定,在查明罪犯李某患有肺结核、肾结核和胸、腹腔积液及重度贫血等严重疾病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之规定,于3月23日立即做出了对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李某居住地与现在拘押地距离遥远,考虑到该犯家庭情况及身体情况,武功法院在发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后,立即就该犯如何安全返家保外就医问题,同县公安局、检察院进行了协商讨论。经讨论,达成三家联合护送该犯回家的共识。3月24日,武功法院刑事法官与其他护送成员一行8人按预定方案准时出发,一路密切协同,克服了路途遥远、路线不熟等困难,并针对到达李犯所在地后其家人不愿配合等具体情况,在耐心疏导、悉心释法的工作氛围中,依法稳妥的办理了释放、监管等手续。当一行8人风尘仆仆的赶回家时,已是华灯初上的时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和对犯罪分子的司法关怀。
武功法院与公检两家组成联合护送组让李犯安全返家保外就医,彰显了能动执法、执法为民、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的政法情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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