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一审以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822785.05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决后,被告人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平桥区法院一审判决,现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是信阳两级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所审结的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2016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使用租借的厂区及炉子设备,非法将收购的废旧蓄电池两百余吨拆解以提炼铅块。截止至2016年9月19日被信阳市环保局查获时,已提炼出成品铅块104吨,剩余约50吨原料铅蓄电池未提炼。此后,被告人陈某将其中部分铅块以每吨1285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但其仍旧在未进行环评、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废旧蓄电池,进行废旧电池拆解还原生产铅,其行为主观上构成污染环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被告人陈某虽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但其在自首前私自处理被环保部门查处的物品,性质恶劣,依法不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贩卖铅块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本案主审法官关可欣结合本案,谈了司法对环境资源保护的一些看法: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人民法院肩负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责任。平桥法院对辖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去年,我院在区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全市率先成立了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并在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的具体指导下,联合平桥区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设立了平桥区天目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示范基地等,一系列司法环保举措的实施,对打击环保违法犯罪和依法保护环境资源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未进行环评、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废旧蓄电池,对废旧电池拆解还原生产铅块重达104吨。其虽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但其在铅块已被环保部门查处的情况下,仍趁夜间私自将铅块运至安徽贩卖并牟取非法暴利,其行为性质恶劣,危害深远,法院应予依法对其作出严惩。 生态文明建设是信阳的优势,也是信阳的工作重点。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力度,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对涉及环境侵权和破坏资源型的案件,我院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实施“快立、快审、快执”,最大程度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环保违法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带来的损失,切实保护好我们的“青山绿水”!(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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