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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结伙入户行窃 坦白供述均被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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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清波 任晓妮 发表时间:〖 2017/4/12 浏览人数:〖 78728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结伙入户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杨某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杨某某经预谋后,窜至灵宝市尹庄镇某村边,趁杨某开办的超市无人之际,二人破门进入超市盗走现金1500元,银质熊猫纪念币一枚(购买价格268元),红旗渠香烟8条、硬盒云烟5条、帝豪香烟2条,兰州香烟2条、散烟十几盒。所盗现金兰某某分得赃款800元,杨某某分得赃款700元。所盗15条香烟二人销赃得款1140元,平分后挥霍。所盗2条兰州香烟及散烟分给被告人兰某某。银质熊猫纪念币由兰某某销赃得款150元并挥霍。案发后,银质熊猫纪念币已追退受害人杨某。

    2016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杨某某经预谋踩点后,窜至灵宝市某小区楼下,趁二楼一居民家中无人之际,攀爬窗户入室,盗走现金3余元硬币等。

    另查明:被告人兰某某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杨某某盗窃上述杨某超市案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兰某某、杨某某亲属分别退缴赃款1320元,已退还受害人杨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某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轻处罚。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退受害人,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灵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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