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网讯(李忠勇 王云花)4月5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盗窃、收赃案件,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单处罚金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窜到井陉县城建设北路一家门市门口,将申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盗走,车厢内装有丝杠100根及2袋1000个丝杠附件,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为9090元。之后,张某将盗窃所得的电动三轮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家收购站的女收购员徐某。2016年7月13日下午,张某又窜至上安镇上安西村一个冷饮店将渠某放在店内门后纸箱里的一个红色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予以收购,致使张某所得赃物顺利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近日,该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对张某、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违法犯罪分子盗抢的非法所得物品,往往通过一些不法商贩或以私人转卖的形式低价出售变成现金。有的人贪图便宜,便从其手中低价购赃物,无论有意无意,客观意义上都是替作案分子销了赃,帮了忙。《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徐某收购犯罪所得赃物被依法单处罚金八千元,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因此,特提醒商贩和公众要吸取徐某的教训,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不明来历物品,尤其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千万别收买,以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到法律的追究。(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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