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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法院对一不协助执行银行开出20万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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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鄢有生 杜正威 发表时间:〖 2017/4/5 浏览人数:〖 51914

    4月1日上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驱车来到信阳市某商业银行,因该行拒不履行协助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义务,法院遂依法决定对其罚款20万元。
    该院在受理何某申请执行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某提供被执行人某公司银行开户行等执行线索,据此,2017年3月30日下午,执行局执行人员在查询到被执行人某公司具体的银行开户行后,遂到该银行,出具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将协助查询、冻结的相关法律手续送达该行营业部,并要求立即对被执行人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和冻结。该银行工作人员先是以种种理由拖延查询,后又以协助冻结需向行长请示为由,一直拒不按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导致当天未能及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鉴于该银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经合议庭讨论,认为该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规定,在报请院长批准后,平桥区法院于2017年4月1日做出决定,对该银行处以20万元罚款,并于当日向该行送达了罚款决定书。(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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