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院行政庭审理的一起以某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征收案件在开庭审理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亦未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仅委托一名律师出庭应诉,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规定,市中院行政庭特向该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遵守法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某县政府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文件形式要求各部门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明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并将应诉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随同文件一并转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以书面形式函告本院上述整改措施。
设立行政诉讼的初衷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建议则是针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合理化专业化建议,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权具有很强的引导意义。通过本次司法建议,一方面使县政府认识到依法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培养了规范行使行政权的意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使行政权力运行在法治轨道上。(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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