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祥符区法院近日受理一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要孩子抚养费胡案件。原告诉称,孩子的父亲因与自己发生矛盾离家出走,自其出走期间一直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自己近年疾病缠身,抚养孩子自觉吃力,在此期间,被告拒不承担原告生活、教育等费用,给孩子生活、学习带来恶劣影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孩子父亲支付抚养费,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法理解说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均有权利向任何一方主张要求支付抚养费。
笔者认为,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在主张抚养费的诉讼案件中,应该以“孩子”作为原告,抚养孩子的夫妻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而非以抚养孩子的夫妻一方作为原告; 2、子女主张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父母自子女出生到成年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子女要求父母抚养是一种持续的权利,而父母抚养子女也是一种持续的义务,故追索抚养费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既然是一种请求权,则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此,笔者认为,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出发,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开封市祥符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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