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摆脱经济窘境,广西东兴市两男子假借打车之名,抢劫女出租车司机致其死亡。2017年1月17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宋某、张某涉嫌抢劫罪受审,两名被告曾因抢劫罪入狱十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初,刑满出狱不足五年的被告人宋某、张某因手头紧,又不愿踏实工作,遂萌生了以女出租车司机为作案目标实施抢劫、强奸的念头,并意图将其杀害以逃脱公安机关的侦查。 同年12月2日,宋某、张某在东兴市内购买了作案工具封口胶和软管。当晚21时30分,二人驾驶车牌号为桂PC006的摩托车在东兴市国贸市场附近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被害人吴某驾驶桂PT2098出租车停靠在路边时,宋某借口打车前往防城区那良镇,两人搭上了被害人的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宋某突然拔掉车钥匙,并与张某一起用封口胶将被害人吴某捆绑住。随后,宋某驾驶被害人的出租车行驶至东兴市某停车场,两名被告将被害人吴某携带的人民币1700元拿走。 次日凌晨1时22分,宋某、张某驾驶涉案出租车行驶至大旺村八甲桥时,二人停车将被害人抬下车扔到河水中淹死。因发现捆绑被害人的封口胶松掉,二人又下河,通过将被害人摁到水中,用石头砸被害人头部等部位的方式将被害人杀害,并将被害人的挎包等物品扔下河。当二人企图将出租车推下河时,涉案车辆车轮卡在桥面上无法推动又无法撬动至河中,宋某、张某便点燃车上的物品欲将车辆烧毁。之后,宋某、张某离开现场,步行至河洲村分钱,其中宋某分得人民币900元,张某分得人民币800元。 2015年12月4、5日,宋某、张某先后在东兴市、防城区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符合溺水死亡。据了解,宋某、张某曾因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两人分别于2012年、2013年刑满出狱后,因生活拮据又走上了抢劫犯罪的老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张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张某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某、张某均系累犯,应当从中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宋某、张某相互推诿,否认公诉人指控的部分或全部犯罪事实。法庭上,被告人张某表示,自己已经在狱中想清楚了,不再因为两人之间的情谊为宋某承担罪名。其辩称,该起抢劫案是在宋某提议下进行的,自己只是按照宋某的吩咐,一时糊涂犯下罪行,并且被害人是被宋某一人摁到水里淹死的,自己只是站在旁边看。而宋某则表示不认罪也不承认犯罪事实。 因该案在当地影响恶劣,引起许多在东兴经营出租车生意司机师傅的高度关注,并在庭审当天到场旁听。据悉,该案已结束全部庭审过程,合议庭法官经合议后另行择日宣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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