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被告马某当庭给付原告刘某各项赔偿款7000元,案结事了人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系邻居,2016年5月份被告马某找到原告刘某,请求将自家的下水管道从原告刘某家经过,原告碍于邻居面子答应了被告马某的请求,并达成如下协议:下水管道的费用由被告马某承担,挖掘机的费用由原告刘某承担,下水管道的钱先由原告刘某垫付,待完工后由被告马某一次性付清。管道铺设完工后原告刘某向被告马某索要垫付的管道钱2600元,被告马某当时只给了1000元,余下的1600元以无钱为由暂未支付,并承诺2016年7月初一次性付清,2016年7月26日,原告刘某找被告马某索要下水管道钱,被告马某不仅不支付,还无故辱骂原告刘某,随后双方发生争执,继而被告马某用石头砸伤原告刘某,后经祁连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刘某伤情为轻微伤,原告刘某受伤后被告马某也不曾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任何赔偿,原告刘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阅卷,第一时间给原、被告打电话,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可是双方各执一词,情绪也十分激动,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转换思维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认真分析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成本,通过耐心的释法解惑,使得案件峰回路转,原、被告最终心静气和的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马某也当庭将赔偿款交给了原告刘某并说:“我当时情绪太激动,遇事不冷静,导致我们两败俱伤,伤了邻里间的和气,我很懊悔!谢谢法官的悉心教导,以后再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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