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开区法院执行《禁止“三同”规定》的调研报告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起实施《关于严格禁止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三同”的暂行规定》,目的是杜绝法院工作人员出差办案中因“三同”而出现违规违纪问题。该规定已经实施了两年半,为了检验实施效果,芜湖经开区法院近期对实施该规定的情况进行了调研。从调研结果来看,取得的效果十分明显。 一、 “三同”顽疾基本被控制 从2013年到2016年7月份的出差办案次数和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陪同的次数变化来看,呈逐年大幅下降趋势,无陪同率由2013年的37.56%上升到2016年7月份的85.71%,除去特殊情况需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和一案多次出差以外,芜湖经开区法院基本控制住了“三同”,堵住了因出差办案“三同”可能造成的廉政风险,消除了对方当事人因“三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诟病。
二、取得成效的原因分析 1、对现状的清醒认识和认真分析是基础 (1)芜湖经开区法院位于芜湖市经济最活跃的地区,境内有2600多家企业,每年有大量的经济纠纷诉讼至法院,且大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导致保全、执行出差办案比较频繁。特别是2014年开始,收案数上升迅猛。
(2)该院于2012年3月挂牌设立,面向全市、全国选调、招考的干警年龄大都在30岁以下,社会实践经验不足,自我控制、拒腐防变的能力欠缺,出差办案“三同”容易产生不廉洁行为。 (3)由于保全、执行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与否,当事人利用“三同”之机对法院干警进行利益诱惑、输送和支付费用等的可能性较大。这些行为将直接损害司法的廉洁性,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进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4)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法院办案费用支出需在上一年度末申报预算,但财政审批额与申报额相比缺口较大。同时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加,各项新工作次第开展,办案费用的不足更为凸显,这是“三同”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该院2013年申报2014年办案经费预算40万元,但财政审批0元。 2、落实经费,制定制度是关键 (1)针对办案经费缺口较大的客观情况,芜湖经开区法院党组运用翔实的数据分别向管委会主要领导和纪工委领导进行汇报,向财政等部门反映情况,引起了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经管委会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在继续执行预决算制度的前提下,对办案经费实行按实结算,为解决“三同”问题奠定了经费保障基础。 从2014年和2015年出差办案费用的财政数据来看,结算额分别超预算30.51%和14.24%。2014年在保全、执行案件数比2013年下降7.6%的情况下,出差办案费用却上升了29.15%。2015年和2014年相比,出差办案费用增长了69.15%。2016年1至7月份与2015年同期相比,出差办案费用上升了95.39%,净增加142063元,扣除案件增长率45.47%后净增长49.92%。今年与《禁止“三同”规定》实施前的2013年相比,单次出差费用由732.23元增加到1039.23元,净增307元,增长率为41.93%。
(2)考虑到保全、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在《禁止“三同”规定》制度设计时明确划分了“绝对禁止陪同”和“相对禁止陪同”情形。向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等无需当事人配合即可完成的工作等列入“绝对禁止陪同”范围;对客观上需要当事人到异地指明场所、财产和对方当事人的,案件需要中止、终结执行但申请人要求同行核实等确需当事人配合等情况,列入“相对禁止陪同”范围。同时规定当事人陪同外出办案的,严格实行公务卡刷卡报销制度,干警与当事人分开吃住、各自开票、各付费用,不允许费用支付转移。 3、强化节点控制,搭建全方位监管体系 规定中虽然严格限制了“相对禁止陪同”的范围,并列明了九项行为禁令,但不足以杜绝廉政风险。按照“廉政无死角、监督全覆盖”的原则,芜湖经开区法院对“相对禁止陪同”设计了事前、前中、事后监督体系,最大限度保障司法廉洁。事前监督要求干警出差办案前填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陪同审请表,经庭室负责人对必要性审查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监察室备案登记后方可出行。表中必须填写陪同出差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纪检监察联系监督。事中监督采取当事人填送《廉政监督卡》、电话举报、官网平台举报等形式,及时监督干警的出差行为。纪检监察对备案登记案件的的当事人不定期进行电话回访或走访,了解干警出差期间的廉洁自律和工作作风情况,实施事后监督。
该规定实施两年半以来,未接到当事人的一起投诉或举报,纪检监察随机抽取了13件案件,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了电话回访和面谈,没有发现一起不廉洁行为,当事人的满意度普遍较高,对该院实施的《禁止“三同”规定》均给予了高度赞扬。(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