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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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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娟 发表时间:〖 2016/12/30 浏览人数:〖 664388

【摘要】随着我国网络时代民事司法改革及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推进,民事执行领域的变革悄然而起,集中体现为网络司法拍卖代替传统司法拍卖模式所展现的较好的执行优势。网络司法拍卖模式是法院借助网络交易平台自行组织涉诉资产竞价拍卖的新型拍卖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号)均确定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的主体资格,此为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发展奠定立法基础,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必将成为我国民事执行拍卖领域改革的新主流。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尚处于理论及司法实践研宄初期,存在制度上的法律问题亟需解决。本文立足于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背景进行探讨,寻求解决之道。
    一、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
    在我国民事执行领域,司法拍卖又称强制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民商事栽判时,将已被查封、扣押的债务人财产强制拍卖处分,所得价金用于实现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强制执行措施。以拍卖过程是否委托拍卖机构来划分,目前我国司法拍卖方式分为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和法院自行组织网络拍卖两种,前者如传统的委托拍卖模式上海模式和电子竞价拍卖模式重庆产权交易中心拍卖模式,
    后者如浙江淘宝网拍卖模式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体现出新时期法院组织拍卖的司法拍卖特色。无论是“上海模式”、“重庆模式”、“浙江模式”,在制度设计及特点上均存在联系与区别,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背景下拍卖网络化的新趋势。
    二、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特点
    (一)降低拍卖成本
    在传统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成交价款外,还须按约定向拍卖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相对于传统司法拍卖采取阶梯式的佣金收取方式,作为网络司法拍卖交易平台,淘宝网并未向买受人收取佣金,使债权人最大限度受偿、被执行人最小程度受损,节约了买受人的支出,减少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成本,从而提高执行效率。
    (二)扩大受众范围,提升被拍物品溢价率
    对于网络司法拍卖来说,淘宝网以数亿的注册用户表明网络司法拍卖的受众范围己从小范围人群扩大到全国乃至世界范围。正是因为网络司法拍卖不受时空限制、竞拍范围扩大的特点,为公民参与竞拍提供了更大、更广的竞价空间。
    (三)简化拍卖程序,保护竞拍者信息
    “司法拍卖”这一平台在淘宝网主页上占据显著位置,知者甚众,起拍价、估价、保证金、加价幅度、延时周期、竞价周期、竞买记录等都由淘宝网进行全程公开。阳光司法要求公开透明,网络司法拍卖过程的透明度之高为传统司法拍卖所无法企及,法院也无法对拍卖过程进行人为操控,整个拍卖程序简单易操作,减少了流标贱卖、个人信息泄露等违法行为的产生。
    三、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这一新型拍卖模式从2010年发展至今,一方面凸显出它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具有的独特优势,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沉淀资金的权利归属不明确
    有关网络司法拍卖所涉及的资金沉淀主要存在于“淘宝网”模式。根据淘宝网现有的拍卖规则来看,当竞买人有意愿拍定某拍卖物时,首先要按照竞拍流程进行网上在线报名,报名成功后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存入规定金额的保证金,淘宝网系统会将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冻结,在拍卖结束后便会自动解除。在经过网上竞价之后,拍卖成功的买受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拍卖物余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然后再联系相关执行法院并到该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在领取了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和收款收据之后,便完成了整个拍卖过程,竞买人就获得了该拍卖物。目前淘宝网规定了交易额10%的保证金,因此,在这一司法拍卖过程中这些存入支付宝账户的保证金势必会产生大量资金沉淀。这些资金该如何监管,该由谁管理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1、沉淀资金如何管理
    淘宝网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在司法拍卖过程中仅提供技术支持,全程无收取任何费用。但笔者却认为淘宝网以利用拍卖时冻结在支付宝里的资金沉淀来赚取利益。但司法拍卖不同于其他性质的商业拍卖,淘宝网的这种行为是否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种以沉淀资金进行投资性活动来营利的行为是否可看作是一种变相收费的方式?一旦涉及到收费,淘宝网提供的司法拍卖平台似乎又跟传统委托拍卖模式中的拍卖机构处在同一地位。关于这一系列的问题目前都处在法律的空白中亟待解决。所以说,看似只是简单的资金的管理资格却牵扯到了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本质问题。
    2、所得利益的归属问题
    如果说允许淘宝网利用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沉淀来进行投资性活动,那么由此产生的收益应该归谁所有。目前来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把这些收益看做淘宝网站收取的费用,既然收取了费用那么就应当为网站的安全性付一定的责任;第二种观点则是赋予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益以孳息的性质,认为该利益应当同保证金一并返还给买受人。而买受人支付的成交额在支付宝账户中产生的收益交纳入执行款当中,用于支付被申请执行的债权,多余部分则应退还被申请执行人。
    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况可以把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看做以网络平台为手段的网络委托拍卖,相关的程序可以参考传统委托拍卖。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第二种观点,淘宝网在进行投资性活动时与买受人之间并没有发生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可买受人一旦通过相关服务平台获取收益就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产生了利益关系。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孳息给予买受人的行为,应当看作是单方的赠与行为还是双方的委托行为?如果看作是委托行为,那么买受人与服务平台又是以何种方式进行委托的呢?不仅如此,利用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司法拍卖过程产生的资金去进行投资性活动,它的合法性在目前来说也是值得商榷的。
    (二)交易安全问题
    1、买受人的身份信息安全
    在司法拍卖过程中首先我们要确认的就是买受人的相关身份信息。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对此作出规定,司法拍卖在这方面可以参考《拍卖法》相关规定。但是在通过网络进行拍卖时关于拍卖人的身份该如何知悉、审核。仅靠呈现在网上的身份证件信息,似乎很难确认买受人的真实身份,更无法了解买受人的意图。此外,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即使各买受人之间有所串通也无法从其提供的身份去调查、确认。因此,如果想保证司法拍卖的安全以及拍卖物能够被合法合理买受,确认买受人的身份成为了首要事件。
    2、网络司法拍卖过程安全
    由于网络平台的专业技术目前不够成熟,这使得其必然会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操作风险。如可能会由于网络拥堵而产生的拍卖延迟,或者是因网络平台终端问题而导致竞拍人错拍、漏拍标的物,也会使得一些虚假标的物信息被恣意上传或是用户资料被随意篡改、泄露,甚至有可能被不法分子通过恶意程序来操控司法拍卖等情况。尤其是近年来对于各大网站颇具威胁性的DOS程序(分布式拒绝服务程序),它通过使网络过载来干扰甚至阻断正常的网络通讯。因此,网络司法拍卖面临一系列如防止因黑客程序的攻击而使得拍卖无法正常进行、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如何做相关证据的保存等问题。
    (三)监督和管理的难度加大
    网络司法拍卖中,特别是淘宝司法拍卖是以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服务平台来进行的司法拍卖,在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的角色变成了拍卖者而非监督者。这样一来,法院直接作为拍卖人参与其中就使该条“保障围墙”失去了最初建立的意义。因此,如何加强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就显得极为重要。
    1、网络司法拍卖涉及面更广范围更大
    有关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我国长期以来都处于消极低迷的状态,现行法律依旧尚未对于某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而与一般的网络交易行为相比网络司法拍卖更为复杂,与传统委托司法拍卖相比涉及更为广泛。首先,网络司法拍卖中往往涉及到债权、物权或是财产性权利,当在诸多复杂关系搬上网络后就使得它监管的复杂性有所增加。其次,就是司法网拍中复杂多样的参与主体,除了当事人与网络服务平台外,还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执行部门以及司法技术部门。面对在司法拍卖过程中错综复杂的参与主体的各种行为应该由谁监管,如何监管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由于网络司法拍卖所具有的完全公开,阳光司法的独有特点,使得每一起司法拍卖都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如何对于群众和媒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使其在不妨碍司法拍卖的情况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也是监管部门应该承担的工作。
    2、监管主体的不明确
    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法院毫无疑问的成为了拍卖者,如果法院继续负担监督责任,那么就会形成法院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这势必会给法官们提供权力寻租空间,更严重地会造成法官权力的扩大和后台操作的泛滥,从而最终导致司法腐败。法言有云“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加强对法拍卖权力的监督对实现司法拍卖活动公平、公开、公正意义重大。
    (四)主体和客体限制
    1、主体限制
    网络司法拍卖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由法院自行组织,完全绕过拍卖行业,法院成为了拍卖主体。这一改变给司法拍卖主体带来了两个问题。第一,网络司法拍卖看似对传统委托拍卖并未作出任何法律上的限制,但是毫无疑问使拍卖机构这个拍卖主体处于被动的地位,对拍卖机构造成相当大的冲击。如果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遍及全国法院,那么整个拍卖系统以及其工作人员必然会受到严重冲击,最糟糕地可能会导致拍卖行业无法继续生存。面对着司法拍卖这块“大蛋糕”就要被拿走,拍卖行业必定会大力反对,因此,我国司法拍卖要彻底走向网络化的改革之路必须要解决拍卖行业的主体地位受到威胁的问题。第二,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竞价拍卖、拍卖报名,成交结算等环节都需要有专门的业务人员去维系和主持。网络司法拍卖要想能够持久有序的运行,就必须要有强力的线下服务来支持。可由于目前司法网拍模式推崇“零佣金”制度,这样一来网络服务平台就把线下支持的工作丢给了人民法院。如果法院工作人员在司法拍卖过程中从事这种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就使得法院的主体身份又变得复杂起来。
    2、客体限制
    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常见的拍卖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其中动产和不动产还是目前最主要的拍卖标的物。动产主要有机动车、机器设备、股权、商品、原材料等,不动产主要有住房、商用房、承包工程等。由于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面对日益复杂的财产形式,司法拍卖依旧有许多拍卖物无法搬上网络服务平台,处置复杂标的的能力明显不足。特别是淘宝网模式,与有形市场相比缺乏有力的线下支撑,目前更多是借助广泛的宣传以及高关注度来被动进行拍卖。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处置机动车,产权关系简单的房产、机器设备等交易操作的标的,当面对法律关系复杂的不动产或是存有一定瑕疵或是被限制流通的动产时,就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涉及到拍卖物与买受人跨地区情况时,一旦发生纠纷,无论对于法院还是当事人双方都会造成不便。
    (五)不利于拍定人救济权的实现
    1、由于网络司法拍卖不同于传统委托拍卖,对于拍卖物只能通过网上提供的图片和文字信息来了解其情况,拍定人获得拍卖物后一旦发现该物存在瑕疵或是觉得与买受价格不符,该如何实现自己的救济权成为问题。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并不参与提供拍卖物的信息,因此不能作为拍定人控诉的对象。那么拍定人应该将矛头指向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担任拍卖人的法院还是提供拍卖物的所有权人呢?不仅如此,由于网络的广泛性,有些司法拍卖涉及两个地区甚至两个地市,这势必又会产生相应的管辖问题。
    2、拍定人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因服务平台的程序问题没有成功获得拍卖物从而导致自身的损失,应该向谁提起赔偿申请。拍定人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一旦发生其他拍定人之间或是拍定人与法院、当事人相互串通,侵犯自己的拍卖权利时,拍定人理应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与上述有关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管主体紧密相关,只有确定了监管主体,拍定人在遇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时才能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提起申诉。


    四、完善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设想
    网络司法拍卖是伴随着人类进入经济全球化的信息时代的产物,司法拍卖走向公开化、透明化、网络化已经是不可扭转的趋势。尽管新《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已经把法院的司法拍卖权与商业性质的拍卖权划清了界限,这对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发展有不可磨灭的价值,但是若想将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司法拍卖的一种改革模式推而广之,还是需要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引导它健康地运行。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制度构建
    1、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构建
    一部完善的程序指引是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目前最缺失的。目前,各地产权交易所、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以及淘宝司法拍卖平台都仅仅规定了竞拍流程或是竞拍须知。这些规定只能看作是买受人进行网上拍卖时的操作说明指引,对当事人只起到指示的作用并无任何约束力。因此,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具体程序目前尚未确定。据笔者调研,各省市在试行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时不断创新改革,逐渐制定出属于自己的流程规则。例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规定(试行)》从拍卖原则、拍卖前准备、竞买人须知、拍卖中止暂缓撤回、法院内部分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来具有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活动,这对我国相关立法机关来说既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起到了不小的催促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参考目前存在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则协议来建立一套可以编入法律的程序规则。网络司法拍卖发展已经越来越壮大,我们急需一套具有统筹性和主导性的法律程序规范来调整整个流程,使得该模式走向主流方向。
    2、主客体适用条件的健全
    自从2007年以来法院实行执拍分离制度,执行工作和拍卖工作分别由法院内部分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法院自主拍卖权的体现,更应该明确法院各部门的主体地位。司法拍卖的裁决权和拍卖款分配、标的物的交割问题应该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机构应当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主体起到主导作用;而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以及拍卖前关于拍卖公告的发布、拍卖过程中的咨询服务、拍卖后确认书的制定应当交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处理,该部门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
    在拍卖客体方面,笔者觉得应当出台相关的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的种类筛选标准。目前来看,能够走上网络平台的争诉资产虽然看似种类繁多,但是一般而言还是一些标准化且民事关系简单的财产,对于某些性质较为特殊的标的物,例如古董或是字画,仍比较适合以传统委托拍卖的方式进行。因此,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每种类型标的物所具有的独特属性来给予明确的分类标准。
    3、完善资金沉淀的相关制度
    关于网络拍卖过程中由于存在时间间隔而产生的大批资金沉淀应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不应该将该笔资金另作他用,特别是拿去做投资性活动。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应该冻结,待整个司法拍卖过程结束后将保证金交还给竞拍者。这样做不仅能够避免因这笔资金可能会涉及的复杂的民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也可以免除由此笔资金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从而使得司法拍卖更加简明、公正。
    (二)加强网络监督,保障交易安全
    网络司法拍卖如果想健康持续地发展必须要有一套良好的监督机制。作为一种新型模式,网络司法拍卖一直备受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缺失一套能够有效运行的监督机制。以往的司法拍卖,人民法院都毫无疑问地承担着监督者的角色,但是当司法拍卖走向网络化时,法院已经一步步走向了拍卖主体的地位。笔者建议有关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把监督权移交给检察系统,由其进行监督职责;二是发展稳定成熟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由法院担任监督主体。
    1、法检结合、共同监管
    法院和检察院长期以来一直合作十分默契,将司法网拍的监督权交给检察院不仅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效率。目前我国已经有各别市区通过检察机关来进行监督工作。
    2、提高法制部门的网络技术
    将司法拍卖的网络过程交给有技术实力的相应部门来主持,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实行监督,这样一来可以分担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联合各地方法院针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给予监督和指导,在主持司法拍卖活动时同时承担起应负担的监督责任。这样一来,通过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和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的双监督机制严格制约网络司法拍卖,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拍卖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地进行,发挥出司法网拍模式的优势。
   (三)分清各方主体的权责关系
    1、明确各方主体与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关系
    除了法院直接绕过任何第三方自行主持拍卖的方式外,无论是传统委托拍卖还是网络司法拍卖都涉及到法院、买受人、被执行人和第三方这几个主体。首先从法院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提供者来看,笔者认为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虽然在整个司法拍卖过程中一直参与其中,并且占有主要地位,但是实际上它的行为仍然是协助强制执行法院实施司法拍卖,所以它与法院直接的关系应属于公法上的主体和协助关系。新《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明确规定了法院的司法拍卖权,所以无论作为第三方的网络服务平台是营利性还是公益性的机构,它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只处在辅助法院的位置。笔者认为虽然网络服务平台的一系列行为是在法院的指引下而进行的,但为保护买受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当允许其对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提起诉讼请求。
    2、保障拍定人救济权的实现
    目前拍定人即买受人的救济权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和人民法院都以没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理由而避开纠纷。特别是淘宝网《司法拍卖竞买协议》第15条规定:“应买人因参加应买与淘宝发生纠纷的,由淘宝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这条规定从某种程度来看肯定了淘宝网与买受人之间的关系也明确了发生纠纷后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所以说因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服务有瑕疵而损害买受人或被执行人利益的,应该负起赔偿责任。
    (四)逐步改革我国司法拍卖模式
    笔者认为任何制度的改革都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无论是传统委托拍卖模式还是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仅依靠单一模式是不能满足我国的司法拍卖现状的,应当考虑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司法拍卖制度。
    1、建立分区域化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
    笔者认为对于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推行应该建立区域化的方式。从司法拍卖改革现状来看,在浙江、江苏、广东等省已经开始全面推广司法拍卖网络化,而中部和西南部一些省份也正在积极的进行试点活动,只有部分西部地区或经济较落后的地区依旧主要依靠传统委托拍卖的方式来实行强制执行。所以,将司法拍卖推向网络化的道路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就目前来说我们应当在制定具有总纲领性质的司法拍卖制度的基础上让各地区联合各自的经济发展和当地政策风俗来探索出适合自己的网络司法拍卖新模式。
    2、网络拍卖与委托拍卖结合进行
    逐步改革的另一个重要阶段就是将现有传统委托拍卖和网络司法拍卖结合的方式发展。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目前正处于委托拍卖为主导的司法拍卖到法院以网络平台自主拍卖的转型时期,拍卖机构仍在我国占有重要地位,采用纯网络模式无疑会动摇他们的地位,这会不利于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稳定性。加之国内外实践证明,传统拍卖与网络拍卖相结合的拍卖模式是司法拍卖的主流方向。这一模式可以使得两种拍卖模式取长补短,既能够兼顾到各方利益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拍卖效率,这种联合型模式才是我国司法拍卖改革的必选之路。
    五、结语
    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使网络司法拍卖成为现实,在惠泽当事人的同时,对其自身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也需要人们更多的理解和包容。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是法院在新形势下的工作智慧的一种体现,顺应了国际社会的潮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只有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司法拍卖活动才能够朝着透明、公开、公正的方向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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