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判决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案件,该院以拒执罪判处李正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李正楠与刘红星因借款发生纠纷,该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处李正楠及其妻子偿还刘红星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正楠等人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刘红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李正楠仍未履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正楠在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进出,共计进账272万余元,出账266万余元,李正楠在能够控制资金、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该院以李正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