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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统计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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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胥保良 发表时间:〖 2016/12/20 浏览人数:〖 59521

    司法统计指的是按照统计设计的要求,对法院的各项工作,主要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数量方面,进行记录、搜集、整理、分析、提供、保存等活动过程的总称。本文通过对司法统计重要作用和意义的分析,以及司法统计一般规律性的认识,并结合当前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加强法院统计工作提出司法统计科学化的一些浅见。
    一、司法统计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在我国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情况、评估审判运行态势、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重要依据,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有着非常重要的辅助性作用,是正确认识法院工作和现实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
    1.司法统计是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
    司法统计工作反映的是社会整体司法活动的状况和趋势,从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到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研究部署社会政治经济决策到具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都离不开司法统计。通过统计能够及时、全面、准确的提供各项工作的进度和效率,充分发挥法院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法院工作的整体效益。
    2.司法统计是理论研究的重要前提
    法学理论是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无论是抽象分析还是实证研究,都需要基于一定的资料,在评判的基础上提出分析的结论,而司法统计正是这些资料的重要来源之一。没有司法统计资料,理论问题的研究只能沦为单纯的逻辑推演和没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空谈。
    3.司法统计是对法院各项工作实行统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增加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离不开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的公开,定期公布司法统计的重要数据和指标,有利于各级人大、法律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二、当前司法统计方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司法统计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的操作中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
    1、统计不实
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是司法统计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统计能够正确发挥作用的基础。但是在我们现实的司法统计工作中,统计数据的不真实并不是罕见现象。这种现象会造成恶劣的后果,破坏统计的权威性,使得统计数据成为一纸空文,不能够反映真实的情况,使决策者产生错觉,对实际工作造成误导。司法统计数据不真实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虚报数据。某些单位或部门为了突出政绩,或是为了争先进等各种目的而虚报统计数据,致使司法统计数据失实。比如说犯罪统计,由于犯罪统计的指标往往反映出当地的治安状况,而统计的结果又与领导的考核密切相联,于是当统计与政治纠缠在一起的时候,这就会促使管理者对统计数字做假。并且,由于我国从事司法统计的人员处于行政领导之下,导致他们不敢也不愿违背领导的意思,甚至会主动领会领导的意思,致使统计数字出现虚假的状况。(2)统计数据更正不实。有的业务部门在上报数据后,发现存在漏报、错报、误报的情况,自行修改后没有及时或不报告统计部门,致使统计部门没能及时修改上报,造成次月案卡出现非正常覆盖和数据错误。 
    2.队伍稳定性较差
    司法统计是一项繁琐的基础性工作,其成绩不能立时显现,多数法院存在司法统计人员频繁调整的情况,导致队伍不稳定,数据混乱,给统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麻烦。究其原因,第一,统计工作枯燥乏味,且不容易出成绩,多数统计人员认为是清水衙门,对司法统计工作缺乏必要的热情和激情,不愿意从事此项工作。第二,司法统计工作最基础的是作一些必要的资料收集,但统计工作的深意并不在此,用数据指导实践才是最重要的,因此要求我们统计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把数据中反映的问题付诸文字,这也给统计人员施加了较大的压力,也导致了一部分人因为承受不了而不愿从事司法统计。第三,领导重视不够是造成统计队伍不稳定的主要原因,在一些领导的观念里,认为统计报表就是一些数据,还有可能是一些不准确的数据,没有作用;因此,对于何人从事,何人足以胜任一概不问。
    3. 司法统计制度不完善
    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应从统计报表和台帐、统计分析、定期通报等各方面出发,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对统计工作加以规范,并落实责任,确保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断强化,推动统计工作进一步发展。


    三、完善司法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高度重视司法统计工作
    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统计数据质量高低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司法统计工作在法院全局虽不处于显要地位,但法院领导并不能因此而忽视。搞好司法统计,对于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了解审判工作质量,研究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提高对数据统计严肃性的要求,健全和规范基础数据的积累和统计,做到数据统计及时、准确、完整。如实提供统计分析资料,杜绝按照估计来填报数字的现象,杜绝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数据的现象。
    此外,法院主要负责人还应对司法统计工作负总责,要适时对司法统计数据进行抽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在向上级法院上报数据时,相关院领导应当审核后签字确认,并加盖院印后方能上报,以此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2.配强司法统计人员
    为使统计队伍更趋于专业化,必须配备政治素质较高,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和统计知识,懂审判业务的人员,严格司法统计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新任司法统计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与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统计软件的不断升级,设计功能不断增多,对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也在不断提高。统计人员一要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熟悉计算机的结构、性能及软件的数据结构,做到能够熟练应用统计软件、安装软件、设置打印机和传输上报数据,努力打造一支政治性强、业务精、甘于奉献的司法统计队伍。二要加强司法统计知识的学习,掌握统计工作的内在规律,认真分析统计数据,积极主动提供统计信息。
    3. 加强网络建设,强化信息安全
    随着网络化对现行的司法统计信息、记录报告等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在传输速度、规范性、准确率等方面具有手工报表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司法统计的微机化、网络化对促进司法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有重要的作用。目前,各地法院的网络化建设进度并不统一,统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也参差不齐,尤其是统计软件的设计与审判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衔接还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有些法院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虽然已建立了局域网,进行了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的登录,却没有充分利用该系统进行司法统计和审判流程管理,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与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没有完全融会互通,内勤同时登录两个软件系统,增加了工作量,案件信息录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使审判流程管理受到制约,所以应对计算机网络建设加大投入,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加强司法统计软件的研发和攻关。
    4. 强化对司法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
    通过定期巡回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各统计基础单位司法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完善司法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定期通报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及时总结推广司法统计工作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司法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总之,司法统计工作是法院非常重要的一项日常工作,能为各级领导进行科学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法院档案建设提供基础数据。所以,应更好地推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各项硬件和软件建设,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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