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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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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胥保良 发表时间:〖 2019/7/28 浏览人数:〖 334078

一、如何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
保护民工的权益的首先是从消除社会歧视入手。在保障体系可以从政策和法律两方面予以完备。
消除或是减弱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的手段之一加强对农民工政策的正面宣传,让人们知道国家对农民的政策和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创造良好的社会背景,是更好地实施民工政策,解决农民问题的保障。政府和媒体加强对农民工的正面宣传,减少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促进农民工和现有城市居民的良性互动,增加群体间的信任,减少社会成本的浪费,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从减少到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做到对农民工的一视同仁是更好地落实对农政策,是保护好农民工权益的前提。
一、 政策保障体系。农民和工人等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基本权利都有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法律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但是不能细化到每一个角落。政策的灵活性弥补法规稳定性的不足。民工相对于城镇居民来说,职业的不稳定性,又因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原始身份的区别,少了许多政策上的和福利上的待遇,也不可能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这就更加体现了政策保障的重要性。政策的灵活性,又是它的优越性,在权益调整中,更显出它的重要性。政策上对民工的权益的保障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块内容:一)民工就业制度的完善;二)、民工的劳动报酬的保障;三)、民工的培训体系的建立;四)、民工的医疗体系的建立;五)、民工子弟教育体系的建立;六)、民工返乡探亲的保障。
1、 民工就业制度的完善。民工就业常常碰到的问题为因非城镇户口而不可以从事某种工作;在工作中,因农民工的身份受到歧视。这样的例子很不少见。 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1号文件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的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逐步实行暂住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一视同仁。”在宁波,对民工就业制度的改革是做的比较成功的。宁波健全了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和城乡一体的就业市场。将进城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多渠道开展劳务信息服务,就业推荐,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合理有序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新体制。
2、民工劳动报酬的保障。民工的劳动工资多为体力劳付出的报酬。据统计,民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是每月20000-3000元,有的城市还没有达到这个水平。相对脑力劳动者而言,劳动报酬低,而且,民工的劳动报酬得不到按时发放。例如:在建筑行业, 在某些城市民工的工资久拖不发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这一问题的彻底解决应加大对雇佣者的管理和惩罚力度。有些学者分析其原因除了老板的原因以外,还有中间商即“包工头”的存在,使劳动报酬的发放多出环节,并出现发放不足的现象。以前在民工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有“包工头”的存在,去年,北京和天津已取消“包工头”这一称谓,代之以“劳动带头人”,并且不参与资金的流转,劳动工资直接由开发商发放,减少了“包工头”这一中间环节,也不将民工工资另做投资。另外,发放的形式已有银行卡发放取代现金的形式。发放形式的改变,减少了中间环节,更使劳动报酬具有了法律形式的保障。
3、民工培训体系的建立。民工进城打工除从事体力劳动外,也有从事某些技术性的非关键的工作,需要一些职业技术。如网络维护和家电维修等行业。对这些技术的行业除了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外得进行技术培训。培训体系可以这样建立:由劳动局组织联系固定的培训点,对所需要的技术进行培训。还可以包括一些基础的文化课的教育和一些社会知识和就业指导。另一种方式是自己参加社会上现有的自学考试和技术培训。培训方式上,大力推进订单式,定向型,创业型等培训模式。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强化培训工作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4、民工医疗体系的建立。民工的医疗保障体系几乎没有,有疾病时,也没有很好的治疗。民工不可能得到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待遇,但是,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设置是必要的。医疗保障体系的设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设立社会医疗保障和个人医疗保障双轨保障体系。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措施是在社区医院内设立民工医疗服务点。民工医疗服务点可以提供常备救药和一些急救应急措施,民工的健康权得到一定得保障。个人医疗保障体系是设想建立农民工的保险制度。保险有民工自己的名义投保,保险费用的交纳一部分由就业单位交纳,另一半有民工自己交纳。因民工的经济收入不是很稳定,可能影响费用的交纳。有些学者建议新设一种民工医疗大病和意外事故保险。针对民工的特殊性,在投保时或前几年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或设立短期的缴费期间,保障雇佣期间的民工的大病和意外事故损失。这些建议在某些行业已经实行,由用人单位投保并交纳费用,如果不执行,不能订立劳动用工合同。
5、民工子弟学校的建立。适龄儿童接收义务教育是国定的政策。公安部,教育部已联合制定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办法》。在许多大城市,已设立了民工子弟学校,民工子弟接收义务教育。对他们的教育条件的改善也应列入民工权益保障体系之内。因民工群体的特殊性, 民工子女的学校的条件不如正规的学校完备,某些必须的教学设备没有很好的设置。教育设备的添置一部分可有当地的民政部门解决,还可以由其他单位捐助。更大程度完善民工子女的教育体系,形成单列的民工子女教育体制,这也是国家解决农民和农民工问题及推进城市化进程、解决城乡差别的一个细化的措施。
6、民工返乡探亲的特殊保障。大城市的民工多来自东北,西北地区,往返都为长途客运。返乡车次和返乡日期的规范化可以更好地管理民工和解决民工的切身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是按照地域由各地的驻省办事处统一办理民工返乡的交通运输问题或是已建立的劳动服务机构办理。将工作重心“公平对待”到“搞好服务”。
二、 法律保障体系
民工法律保障体系较大程度体现在司法救济上。政策上对民工的倾斜是立法的保障,权益受损后的司法救济是事后的保障。现有的事后法律保障从司法的环节而言是已设立的法律援助制度。因民工的经济条件的原因,一般的案件,常常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援助。法律援助是国家(政府)通过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是一项公益事业。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法律援助的机构是“法律援助中心”。在各省、市、区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给民工提供了法律保障的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是最好的民工法律保障机构。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责任。国家用法律保护公民的权益,如何实现让人人享有正义,法律援助使形式上的平等和公民权利从无法实现到变为事实上的平等。法律援助不仅是一种国家责任,而且还是一个社会公益事业。针对民工的特殊群体,不仅可以帮助解决民事纠纷,除此以外更是基本人权,从司法体制上建立健全诉讼民主和法律保障机会均等的机制。
另一种法律上的保障是设想订立一部关于农民工的法规。对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工时、休假、福利和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规范性的规定,并承认农民工在工会中的合法的地位;对农民工权益侵害的保护设立解决争议的程序。将农民工列为一个专门的法律保护对象予以考虑,专门性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国家,对劳资、劳工问题的研究已有200年的历史,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在因时间和地域上的区别外,英国的劳工法制不失是一部有经验教训的参考之法制。[7]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战后有了很大的健全。保障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划分和分工明确。并且,美国的社会保障机制在保障基金和程序,管理费用开支已考虑得比较全面,也不失是一项好的制度值得借鉴。
农民工的问题随着中国对农民政策的改进也会有新的变化,对农民的权益保障也应情况的改变而变,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探求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事,民工权益的保障的设想与正真实现存在着一段距离。“每一个历史地规定了的社会和每一个社会阶段都有着自己的价值关系,而且每一种主体与法律结成了相等的价值关系。”对民工权益的保障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注意国情和政策,将问题考虑在前面,避免法律规范之消极性,实现法律个人价值、群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将是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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