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击拒执罪时,新乐法院充分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处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被执行人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真诚悔罪,并主动履行义务,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李某与刘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后,新乐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给付李某欠款6万元,但刘某迟迟不予履行,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员经多方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拥有轿车一辆,并予以查封,限期交付欠款。期限过后,刘某仍不履行义务。新乐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6月,法院依法将此案移送到新乐市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后,刘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承认了错误,并将6万元欠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公安机关遂将此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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