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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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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文瑶 赵日友 发表时间:〖 2016/12/16 浏览人数:〖 64200

    2016年12月15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广西新华书店集团原董事长黄健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健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黄健退出的赃款3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冻结温某在银行的存款2791954.84元,157.46美元,457.43欧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黄健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093602.47元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黄健利用其担任广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温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或个人收受李某、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1189万元。
    其中,2005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黄健为李某入股广西某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为感谢黄健,李某将其占该公司股份的7.7%送给黄健,并由温某代持。黄健、温某私下约定,黄健占有“干股”中的6.7%、温某占有1%。其后,温某收受李某通过转账给予的人民币288万元,黄健收受李某给予的16万元。
    2005年至2010年间,为保持新成立的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广西教材市场的占有量,王某向被告人黄健提出希望得到关照。黄健表示要和王某好好合作,后黄健介绍温某与王某认识。随后,在温某、黄健及黄健的妻子温某某均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王某将温某和温某某登记为公司股东,并承诺分别给予其三人每年100万元的“利润分成”。后王某送给被告人黄健现金30万元,并通过银行转款、现金存款等方式转入温某及其妻子朱某的银行账户共计85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健退缴赃款3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健收受贿赂11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与温某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健归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属于立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退出了部分赃款300万元,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黄健当庭表示不上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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