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并与公安、检察等职能机关建立了打击拒执罪执行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及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了法律尊严。 被告人贾某分别与王某、高某发生民事纠纷,新乐法院判决贾某返还王某1049694元及利息,给付高某847425.87元。贾某上诉后,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但贾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贾某仍抗拒执行。贾某曾从翟某处购买东风日产轿车一辆,该车被新乐法院查封扣押后,贾某托人以他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并将该车索回。后来法院查明,车的真正主人就是贾某,而且贾某常年使用该车。贾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乐法院将贾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8月17日,贾某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经新乐市检察院批准,新乐市公安机关将贾某依法逮捕。2016年9月5日,被告人贾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新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在打击拒执罪时,新乐法院充分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处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被执行人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真诚悔罪,并主动履行义务,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李某与刘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后,新乐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给付李某欠款6万元,但刘某迟迟不予履行,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员经多方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拥有轿车一辆,并予以查封,限期交付欠款。期限过后,刘某仍不履行义务。新乐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6月,法院依法将此案移送到新乐市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后,刘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承认了错误,并将6万元欠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公安机关遂将此案撤销。 2015年以来,新乐法院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案件共58件,移送后,有42人真诚悔罪,并主动履行了义务,公安机关将案件撤销;检察机关批捕16人,截止目前新乐法院已判刑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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