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6日凌晨三点左右,位于安庆市大观区的某宿舍二楼自行车库起火,造成车库近百辆自行车、电瓶车车被烧毁,且火势蔓延至一楼某超市,造成超市商品损失80余万元。火灾经消防部门勘查,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遗留火种、雷击等原因,但不能排除电瓶车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为弥补损失,受损的超市除向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外,另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起火车库的管理者即房管所承担剩余损失的赔偿责任。
宜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该超市因讼争的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房管所虽不是直接引发火灾的行为人,但其作为火灾起火房屋的管理者,负有保障房屋消防安全的责任,对讼争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超市未安排人员晚间值班,门店与车库等其他房屋之间亦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讼争火灾造成的损失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据此,在综合考虑原、被告过错的基础上,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管所对原告超市因火灾造成的损失(除去向保险公司索赔部分外的剩余损失)承担60%的赔偿义务。(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