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和关某同是铲车司机,两人经常一起搭伴干活。本来关系不错的二人,却因为工作中的一点小摩擦而反目。 2015年9月20日下午,安某与关某均在三河市某石料厂干活。期间,安某见关某干活墨迹,便叫关某下车,自己开铲车接着干活。谁知安某干着干着,铲车水箱开锅了,遭到了关某的埋怨。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安某甚至踹了关某一脚。老板见状,及时过来劝阻。但关某为泻愤,叫来李某、高某等5人与安某进行交涉。期间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众人扭打在一起。安某边躲边打,见对方人多,自己不敌,便全力挣脱跑到铲车上,开铲车冲向人群,使得对方几个人不得不赶紧躲开。安某用铲车将李某开来的黑色轿车掀翻,然后下车连抽李某几个嘴巴,将其打倒后继续用拳头打脸部和头部,并脱下鞋抽打李某的脸。几分钟后,安某见李某等人不还手便放开了李某。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最终,三河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审理,认为安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安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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