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男子雇请外甥女婿刘某搭建露天雨棚,工作中刘某意外死亡。男子与刘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男子却未按期支付,刘某亲属遂将男子诉至法庭。近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某亲属赔偿款220000元,违约金50000元。 刘某(已故)系被告朱某的外甥女婿。2011年8月27日,因被告要搭一雨棚,便将雨棚焊接业务口头发包给刘某承揽。当天,刘某带领两个人前往被告家中施工,不料,刘某在施工过程中突然昏倒在地,后由朱某送至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 刘某死亡后,刘某亲属与朱某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于2011年8月31日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了书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约定被告朱某赔偿刘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交通费、丧事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0万元;赔偿款分二次付清,其中2011年9月3日前支付8万元,其余22万元,朱某应于2016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违约金5万元等。案外人曾某作为见证人在上述协议书中签字。协议签订后,朱某仅支付首期款8万元,余款22万元到期后未付,刘某亲属遂将朱某诉至秦都区法院。 裁判结果: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系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且协议内容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理由: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辩称涉案《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系受胁迫签订,应认定无效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并未损害国家利益,被告辩称涉案《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无效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撤销权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的签订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被告未在法定的除斥期间申请变更或撤销涉案《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对本案原、被告能够产生约束力。被告未依约支付余款22万元,其行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及违约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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