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因怀疑叶某某家放毒毒死了他家的鸡、狗,遂对叶某某一家怀恨在心,欲投放农药到叶某某家水井中毒死叶某某一家人。并于某日凌晨3时许携带混合农药窜至叶某某家生活饮用水井旁,将混合农药投入井中。早上6时许,叶某某取水时发现井水被投毒,未取井水使用,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分歧】 对该案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叶青松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是:水井面向叶宗汉及其妻子儿女还有可能来叶宗汉家做客的亲友等,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要件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使用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是否危及公共安全确实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使用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但并不是危及到了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就是危及公共安全,危害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才是危及公共安全。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水井面向多人,但却是特定的,因为该水井是叶宗汉自家开挖的水井,供自家饮用,不是公共水井。而叶青松针对的也就是叶宗汉一家人,并不只针对叶宗汉一人,因为在叶青松看来是叶宗汉一家欺负了他们自己家人才实施的报复。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的生命权。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实施了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实施了以特定的人为目标,且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方式的杀人行为。(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当行为人以剥夺特定的人的生命为目的,但其投毒的场所及药量决定其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两罪的想象竞合,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该案中,被告人叶青松主观上具有杀害被害人叶宗汉一家即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客观上实施了向特定的被害人叶宗汉家私家水井里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被告人叶青松出于报复欲杀害被害人叶宗汉一家,侵害的是被害人一家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而不是不特定人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且投毒的场所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属于两罪的想象竞合。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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