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之间本应团结协作,和睦相处,但闵某和刘某却因工作安排大打出手互致对方轻伤。2016年11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闵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被告人闵某、刘某均系某大厦保安。2016年4月6日晚,二人因工作安排事宜发生口角,进而拳脚相向。在互殴过程中,刘某致闵某左耳部外伤致鼓膜穿孔,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闵某致刘某左股骨颈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闵某、刘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闵某赔偿了刘某损失1.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院经审理认为,闵某、刘某互殴致对方轻伤二级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根据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