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法第347条第二款为例
近年毒品案件不仅案件数量增多、个案毒品含量情况复杂,而且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不断出现,最高法院、省高院为了解决量刑标准过于笼统,易导致对部分毒品案件的量刑存在差异的情况,相继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就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加以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已于2016年4月11起施行,但法院在具体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对刑法第347条第二款仍然有量刑标准笼统的感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对于超过上述标准时应该判处何种刑罚并未给予指导意见,致使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感觉刑法第347条第2款对量刑的规定操作性不强。 一、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
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按不同数量标准,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毒品数量是决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量刑的基础。毒品数量越多,对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侵害越严重,社会危害性也越大,同时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更大,罪责更严重,量刑就应该更严重。正是这样,我国刑法对不同数量的毒品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 二、司法实践中的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相当的毒品)数量与刑罚的对应区间 从司法实践来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超过400克的,一般会被判处死刑(含死缓);毒品数量在250克至400克之间的,一般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毒品数量在50克至250克之间的一般会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为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故各地法院所设置的毒品数量与刑罚的对应区间各不相同,导致量刑存在差异。 三、量刑规范化要求给出相对确定的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相当的毒品)数量与刑罚的对应区间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是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毒品犯罪量刑时,不仅要准确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更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毒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将定量分析引入毒品犯罪量刑机制,量刑时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而无论从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还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对于超过上述标准时应该判处何种刑罚,如何划分无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这个问题似乎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自己把握。不论是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还是从量刑公正角度而言,都应该将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相当的毒品)数量与刑罚的对应区间予以定性,以便法院规范行使刑罚裁量权及在量刑时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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