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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 一时贪念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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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招子文 苏春兰 发表时间:〖 2016/8/12 浏览人数:〖 369290

    一名男子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取钱时,发现在ATM机上有一张他人遗留的银行卡,遂起贪念,分三次取走该卡内的7000元。近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10月23日,罗某在防城区防港路一家银行自动取款机前取钱时,发现在取款机卡口有一张他人遗留的银行卡尚未退出,遂起贪念,分三次将该银行卡内的7000元取走,并将该银行卡取出丢弃。受害人唐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后,到银行挂失时发现卡内的钱已经被取走,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银行的监控视频,锁定了嫌疑人罗某,并于2016年3月7日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罗某主动向唐某退赔15000元,取得了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并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经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罗某的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数额较大,故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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