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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盗走家婆4500多元存款 刘某因涉嫌盗窃出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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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雄 陆雅 发表时间:〖 2016/8/4 浏览人数:〖 242976

    大家都知道这么一句俗话,叫做“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家住上思县那琴乡的陆某就被自己的儿媳刘某给盯上了,今年3月1日,儿媳刘某帮助家婆陆某输入银行卡密码时记住了银行卡密码,随后又顺手牵羊偷走了陆某的银行卡,并分几次取出了卡中的大部分存款。8月2日下午,上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日12时许,刘某与陆某、黄某来到上思县思阳镇汽车站对面的农村信用合作社ATM机处,陆某掏出银行卡插入ATM机输入密码,当时刘某站在陆某身后记住了银行卡密码,期间陆某向刘某提出怕输错密码机器吞卡,刘某便上前帮忙亲自输入密码取出人民币300元。后刘某趁帮助陆某拎包时盗走该银行卡。当天16时许,三人分开后,刘某持卡来到那琴圩农村信用合作社ATM机前,输入该卡密码发现有4500多元后,刘某分两次,每次取人民币2000元,共取走卡内人民币4000元。3月3日中午,刘某再次持卡到那琴圩农村信用合作社ATM机输入密码取走卡内人民币500元。3月6日,刘某持卡到上思县星港百货消费人民币76.20元。3月22日陆某报案后,刘某因害怕于3月23日将人民币3700元存入其盗来的银行卡内。3月24日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刘某已经将盗得的人民币4576元全部退还陆某。
    庭审中,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上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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