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连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办案人员多管齐下,充分调动调解力量,劝导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息诉解争,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矛盾得以化解。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9月2日,原、被告经协商后,原告将自家的草场流转给被告,流转期限为三年,流转费为91000元,分两次给付。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开始使用原告草场,并支付了第一笔流转费。2014年11月1日第二笔流转费给付期间届满后,因原、被告对该草场边界及实际使用面积发生争议,导致流转费至今未履行。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草场承包费2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原、被告均称自己都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在手,调解未果。后本院邀请了一名曾多次处理过牧区牧业合同纠纷的藏族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通过举证、质证阶段后,决定休庭。休庭期间,针对双方证据的质证结果,阐明了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充分利用陪审员知民情、解民意的优势,以群众易懂、易信的民族语言解读法律,与审判员优势互补,共同对当事人进行释情、析理、明法。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促进了矛盾的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祁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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