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不吃馒头争口气”。在法院,当事人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咽不下这口气”。所以,法院的一部分案件并非是因为案件数额较大或者案件关系复杂,而是当事人之间红了眼。最近我参与调解的一起案件就是这样。
黎某于2015年10月29日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德豪三益照明厂上班,行至芜湖市清水河路西侧德豪润达路段与同一路段骑车反向行驶的张某相撞。事故发生后黎某去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生鉴定黎某左膝软组织挫伤。经芜湖市交警大队开发区支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在交警大队的协助下进行了调解,因伤势不重,张某愿意支付500元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但是黎某坚持要求550元的费用,双方最后没有达成调解。后黎某起诉到法院,张某也尽一切办法进行了举证。在法院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主要针对案件事实进行辩论,而是一直控诉对方的态度不好,一方当事人甚至还拿出了录音证据,争得面红耳赤。法院工作人员在向当事人讲明其中的法律关系,并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当事人才意识到自己的不对,最终达成了调解。 此案件并不复杂,只是当事人一方面不懂法,一方面心中有积怨,最后才闹到了法院。就像前段时间某地区发生的一起案件,一债主拖欠工资款一直不还,欠债还钱,本无可厚非。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债主是替其离异的丈夫还钱,其本身身体有病,靠女儿的微薄工资养活,经调解,该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了拖欠工资。我们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学会理清争议焦点,依法办事,更要学会看清当事人诉争背后的其他原因,要学会将法理和情理结合,才能更好的处理案件,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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