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司法规范化示范法庭建设进程,宁陕县人民法院江口法庭严格规范民事诉讼代理行为。
该庭从立案环节开始,向民事诉讼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代理人出庭须知》,要求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若材料不齐,代理或将不被准许。 该庭另外还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应具体明确,若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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