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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秦都区法院依法向原告代理律师发出首例“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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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晓玉 发表时间:〖 2016/6/8 浏览人数:〖 74267

    6月7日,咸阳秦都区法院渭滨法庭在审理原告惠丽萍诉被告杨剑、张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决定向原告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此举尚属该院首例。


    该院受理此案后,因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张强可能有购买的房产与车辆,其相关证据在房产局与农业银行保留,原告委托代理人(律师),向该院递交申请,认为相关证据当事人及律师均不能收集,特申请法院调查。
    该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决定向原告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
    适用调查令取证,实际是运用法院的权威来保障当事人取证,是一种间接的调查取证方式,这种办法使法院行使取证权的方式、程序和指向发生了变化,法院的权力的行使向当事人倾斜,当事人真正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人,有利于法院保持中立。一方面法院依申请发出调查令,丰富了取证制度的内涵,削弱了法院超越职权主义的色彩,打通了法院取证与当事人举证之间的鸿沟,可促成旧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的平稳转化和过度;另一方面又保留了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候的直接调查取证的权力。
    该案给律师发调查令取证尚属首例,渭滨法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是法律规定落地生根,为甄别证据,依法公正判决铺平道路。(文中当事人系化名)(咸阳秦都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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