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2013年3月28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被告张某答应给原告李某在市区购置一套住房,却迟迟不兑付,原告李某百般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兑现自己的承诺。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购置房子价款上分歧较大,情绪比较激动,双方均拒绝调解,主审法官并没有放弃做调解工作,而是组织双方以“背对背”的方式进行分别调解。针对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态度,以不同的方式从法律、家庭等层面进行劝说、释疑,最终,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接受了调解,均表示愿意各自让步,最终,双方就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满意的离开了法庭。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人们在签定离婚协议时内容不能过于简单或者使用某些概括性条款,如果过于简单或者适用概括性约定,在发生纠纷时,由于不具有可操作性,可能会伤害弱势方,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祁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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