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玲玲向银行借款20万元,因违背合同约定,长期拖延按季结息被起诉。近日,宁陕县法院对该起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公开宣判,判决周玲玲提前还清借款本息。
2014年7月8日,周玲玲因装修房屋,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年、利率8.76‰,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宣布合同项下未偿还借款立即到期。同时,赵伟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担保人,与该银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该银行向周玲玲账户转入20万元现金。截止2015年3月26日,周玲玲共计清息13107.2元。此后,周玲玲因资金困难未再继续清息,赵伟亦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 银行多次催促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玲玲解除合同,立即偿还借款本息,赵伟承担担保责任。庭审中,周玲玲辩称,对贷款的事实无异议,但该笔借款还款期限为2016年7月7日,尚未到期,故银行应在还款期限到期后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周玲玲与该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银行发放贷款后,周玲玲理应按季度清息、到期还本。但周玲玲自2015年3月27日始,拖欠利息构成违约。依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息。赵伟与该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自愿为此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赵伟对周玲玲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周玲玲10日内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赵伟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宣判后,被告未提起上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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