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9日20时许,梁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乐市某村十字路口时,与刘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梁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梁某血液乙醇含量204.2mg/100ml。经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梁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
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犯危险驾驶罪。 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梁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梁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204.2mg/100ml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新乐市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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