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被告人于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新乐市第一沙河桥北侧50米路段时摔倒,造成于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4.5mg/100ml,于某属醉酒驾驶。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事故中于某负全部责任,应对被告人于某从重处罚。被告人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社会危险性较小,且有认罪悔过表现,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新乐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提醒我们,要强化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法律无论对谁都一视同仁,即便对当事人自己醉酒驾驶也不例外,一旦触犯刑法照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新乐法院少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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