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私自收购、转卖烟叶,违反国家规定将被追究刑责。近日,大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书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间,被告人林书喜为转卖获利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私自在家门前向一陌生男子收购烤烟叶28袋计1374.8公斤,后又多次至永安市以412的价格向村民收购烤烟叶共计1092.5公斤,并存放于自家杂物间内。2014年12月9日,被县烟草专卖局开展专项行动中当场查扣。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烟叶为烤烟,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为45.86元/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书喜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私自向他人收购烟叶2467.3公斤,价值计人民币88797.9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林书喜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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